一、美国体系的概况 美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特点不同、各自独立动作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组成。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出资、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Public Defender Office)负责实施,是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设立的,也是作为刑事司法审判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要件存在的。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NLADA,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ssociations)负责法律援助标准的制定,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举办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向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则是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资助资金、由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来具体实施的。 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公共辩护人体系实施的。公共辩护人是受雇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县政府)的律师,服务于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实际上,也有部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由获得政府专项法律援助资助的非营利机构设立的。由于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相应的公共辩护人体系也存在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联邦层次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联邦政府动作的公立机构,一种是授受政府资助的公司类型的机构。联邦公共辩护人可以获得与美国国家律师(U.S.Attorney,政府政府律师一的种,担任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的检察官)大体相应的薪水。由于薪水较高,因此吸引了高水平的律师加盟联邦公共辩护人队伍。联邦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和美国国家律师办公室对应按照司法辖区设立的,一个司法区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其他人员称为公共辩护人助理。在州层面,公共辩护人制度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公共辩护人服务于与法庭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庭的指定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从法庭得到酬金;也有一些地区公共辩护人就是接受政府公共资金的特定私立公司的律师。公共辩护人的待遇在各州、县有所差异,某些地区待遇较差,工作量很重,因此律师办案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除了公共辩护人体系之外,在一些州和地方还存在私人律师模式和合同制模式。私人律师模式是指法庭为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指定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政府向私人律师支付报酬。合同制模式采用政府与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就总体而言,公共辩护人模式占据主要地位,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主要是设立公共辩护人机构,聘用专职辩护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经济不发达和人口分散的地区采用私人律师或者合同制模式实施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来组织实施。实际上,民事法律援助是由不同类型的组织具体实施的,美国法律服务公司只负责确定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并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民事法律援助资金,向确定的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和得到项目的合格机构给予经费资助。私立或者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事务所,通过竞争从法律服务公司争取项目资金,从而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提供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机构,通常情况下仅靠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其正常运作的需要。因此多数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还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也有一些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州、县政府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不接受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因为法律服务的项目经费管理十分苛刻,有种种限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有自己的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定期向出资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在美国,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有各种各样的类型,面向特定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比如面向儿童或者妇女的,面向老年人的,面向残疾人的,面向某一有色人种的,面向移民的。实际上,这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与美国国家的政治生态是密切相关的,是与社会当中存在的各种不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相伴相生的,与各种利益集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美国经常听到这样一名话: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利益集团。因此每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只要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不同的民间组织或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直接或者间接运作不同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向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项目也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成为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法律援助“诊所”项目实际上与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相关的。从法学院教育模式的角度看,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是引导法学院学生接触法律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长足发展。当时美国社会正处于种族歧视矛盾激化和越南战争期间,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得许多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们需要诉讼但是又请不起律师。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诉讼。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方面的训练,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有律师经验的教师的指导。另一方面,法学院是否该为学生提供未来执业做准备也成为了法学界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一情况下,一些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学院学生的经验,引入了所谓的诊所教育模式。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多数为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执业律师应遵循的规则,逐步养成职业道德。参加法律援助“诊所”项目的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诊所”项目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出庭代理当事人。 二、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由来 美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出现于1876年的纽约。当时,一个德国移民组织“德国人社团”在纽约一个德裔穷困执业律师和威斯康星前州长的帮助下,成立了一个为德裔穷困移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雇佣律师兼职为德裔移民服务。之后芝加哥成立了一个叫“公正局”类似机构,不分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到1916已年经有37个城市相继成立了4I个法律援助组织。根据可查的资料,当年由其中的39个法律援助组织处理的案件近12万件,其中30个规模较大的组织运行费用大约I8万美元。当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六类:民间社团、社会福利机构的分支部门、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律师协会、法学院诊所、公共或志愿辩护人组织,但是主要是由民间社团和社会福利机构发起,公共机构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只占极小一部分。这些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分布在1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诸如纽约、费城、旧金山等。1923年,由各地23个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全美法律援助组织联合会”(NALAO ,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之后又成立了“全美法律援助协会” (NLAA , the national Legal Aid Association)。“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的主要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包括法律援助组织的组成、工作人员聘任、办公场所、服务范围等等,提供执业建议、不同城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协作、召开年度会议、负责出版有关出版物、开展法律援助等。“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由一个董事会负责,其中包括1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名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官和7名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代表。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