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单位犯罪的数量上也占了较大的比例。公司法上的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公司犯罪占了现行单位犯罪立法的多数条文,公司犯罪的特点是绝对数量大,相对数量小。从管理的角度看,公司比其它企业形式制度健全,易于监督管理,因此,对于公司犯罪的处罚原则应在两罚制的基础上,完善对公司科处的刑罚种类。例如在前面的论述中提到解散、禁止向公众募款、限制经营范围、司法管制、托管、没收财产等新刑种,才能有效扼制公司犯罪,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后,事业单位、团体犯罪在单位犯罪所占的比例是相对较小的。这与事业单位、团体非营利性有着密切联系,不应作为打击单位犯罪的重点对待。至于机关犯罪,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专门探讨过了,这里不在赘述。 五、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研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单位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判断单位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并全面考察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整体意志又由该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犯罪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待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既可以单独犯罪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判断单位犯罪的形态,应当在分析每一具体单位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分别予以准确界定。 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性及具体表现形态,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上单位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最为常见。二是共同单位犯罪,这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上海某汽配商行与广东省中山市某通用汽车配件贸易部共同销售“乐声”牌蓄电池一案。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如1991年4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勾结港商共同走私、贿赂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案件。 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对不同形态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对单位共同犯罪,由该单位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从确立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几个年头,存在的问题也不限于前面的论述范围,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已与国际接轨,伴随而来的是法律制度的接轨,为此,我们应不断地探索、研究,取长补短,建立一套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我们的贡献。 附注:参考文献资料: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2、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05页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71页 4、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06页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版,第3册,第144页 6、陈兴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6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