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荷兰刑罚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是由荷兰全国各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致力于对全国各拘禁场所和缓刑机构的行刑情况实施机构外监督的组织。该理事会集监督、审判、建议三于一体,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责,加之以面向公众开放的公开透明的建议方式,由此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维护荷兰被剥夺和被限制自由者的合法权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它的工作,卓见成效;它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 机构外监督机制 刑罚执行监督 在荷兰,有一个保护被剥夺和被限制自由者合法权利的组织——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它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它的工作,卓见成效;它的经验,对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理事会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与许多其他欧洲国家的人民一样,许多荷兰人被德国占领军投入监狱,受到非人待遇。痛苦的经历引发了人们深深的思考,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合法权利的问题逐渐为人们所认识。1948年,由联合国通过的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奋斗目标。该宣言在唤醒荷兰人的人权意识的同时,又进一步促使荷兰不少有识之士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那些一向被人们所遗忘的人群——被剥夺自由者和被限制自由者,社会上希望深入到矫正场所内部去了解那个与世隔绝之地所发生的事情、保护其中那些因丧失自由而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与当时的其它国家政府职能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样,荷兰中央政府的职能也在经历着一场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对某些权力的下放及转移。 具体来讲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由政府部门授权私人机构代行某些职权;第二、将部分中央职权交由地方当局行使;第三、中央部门赋予部分职能机构更大的自主权。这些变化在荷兰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私营矫正场所的出现和司法部下设机构——国家矫正局(the National Agency of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①]日趋独立地行使职权。由于私营矫正场所和国家矫正局的运作远离中央政府的监控,因此建立长效的机构外监督机制,对上述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督,无论从政治层面上还是从社会层面上而言,都被认为是愈发的重要。在这样社会背景之下,1953年,以《理事会建立法》[②]为基础,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在海牙建立了。在该理事会成立后先后通过的重要的国际性法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重要的区域性法规——《欧洲监狱规则》(《the European Prison Rules》),在涉及到受拘禁者的待遇问题时,也都强调了建立独立的机构外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从而为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国际和区域法规的支持。[③] 二、理事会的基本情况 (一)理事会成员组成 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是在荷兰刑法领域拥有独立地位的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和被限制自由者的合法权利的重要机构,同时它也是保护少年合法权利的重要机构。它的成员全部由荷兰女王任命,这就保证了理事会能独立于司法部履行职责,而司法部仅为理事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场所和秘书之类的辅助人员。该理事会的60名成员由来自荷兰全国各地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荷兰《理事会设立法》对理事会成员的入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基本条件是:成员必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技能、丰富的职业经验、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胜任理事会的工作。为了保证理事会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该法还规定,任何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刑行机构供职的人员,均被排除在理事会成员人选之外。 理事会成员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他们中有的是法官,有的是律师,有的是行为学家,有的是医师,有的是大学教授,有的是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他们代表了社会最广泛的利益。这些成员尽管来自不同的领域,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对投身于维护被剥夺或被限制自由者的合法权利的事业拥有极大的热情。理事会成员都是兼职为理事会服务的,其工作具有为社会尽义务的性质,因为除了获得少量必要的差旅补助和活动经费外,他们不会从理事会获得任何报酬。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任职期限不得超过12年。 (二)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在建立之初被赋予两项职能:对矫正场所的执法状况进行总体监督的职能和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的职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荷兰囚犯获得了通过正式程序提出申诉的权利,由此理事会又被赋予了另一项职能:作为上诉庭,对涉及到囚犯的合法权利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职能。这三项职能中,监督职能是理事会的中心职能,它作为一个纽带,将前两项职能紧密地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下面对理事会的职能进行介绍时,将重点对其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1、审判职能,对被剥夺自由者和被限制自由者(主要是囚犯)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上诉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在荷兰,除了理事会对全国矫正场所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外,在各监禁场所内还设有地方监督委员会(Local Supervisory Board)[④]对所在监禁场所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该委员会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听取囚犯的申诉和控告,并设法调解和解决争端;二是实施个案监督,直接处理囚犯通过正式申诉程序提交的申诉状,并做出裁定或裁决。囚犯或监所长对地方监督委员会所做裁定或裁决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上诉,由理事会做出最终裁决。据统计,荷兰每年大约有3000到4000份囚犯的书面申诉材料被提交到地方监督委员会,其中约1/6的此类案件被最终提交到理事会审理。 2、就刑罚的适用及青少年保护问题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理事会可以两种方式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一是主动建议;二是应司法部长的要求提出。建议的内容往往涉及到在各拘禁场所、精神病患者监狱、缓刑与释后安置辅导中心如何适用和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则的问题。这些建议将在政府期刊上、专业杂志上以及理事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为任何感兴趣的人士提供有关信息,从而提高了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3、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监督。这是本文要重点介绍的部分。 (1)监督的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