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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的研究(2)

时间:2012-12-20 11: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理事会监督的领域涵盖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具体表现在监狱系统、青少年矫正场所、精神病患者监狱、缓刑机构四个领域。对上述领域中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方式进行视察,是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每年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监督的领域涵盖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具体表现在监狱系统、青少年矫正场所、精神病患者监狱、缓刑机构四个领域。对上述领域中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方式进行视察,是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每年理事会成员会根据不同的视察任务,按三人一组形成若干视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理事会 视察的内容主要是检验监管方式是否适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理事会并非针对法院判决本身是否适当或法院是否具有审判资格进行监督,其监督直接指向的是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方式是理事会关注的焦点。例如当法官做出缓刑判决时,该缓刑的适用是否适当并不属理事会的监督范围,缓刑所附条件是否合理合法才是理事会审查的对象。

  (2)确定监督的主题

  理事会的监督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①矫正场所对囚犯的监管和待遇水平;②矫正场所提供的正规法律保护程度;③矫正场所为被拘禁者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水平和机构内人际交往水平;④监管和待遇政策以及在监管和待遇方面进行的管理所产生的结果

  围绕以上四个主题,理事会在对各受视察场所进行具体视察活动时,将把关注点集中在下列7个项目上:①总体的矫正制度;②被拘禁者的司法地位;③受拘禁者间的交往情况;④受拘禁者与行刑人员间建设性的和自发的交往情况;⑤受拘禁者与外界社会(如法律顾问、亲友等)的交往情况及对此所适用的限制性条件;⑥缓刑的执行情况;⑦矫正场所为被拘禁者所提供的诸如劳动、教育、技术培训等项活动的质量和数量。

  由此可知,理事会对各受视察场所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估,都是围绕被剥夺自由者和被限制自由者的待遇这个问题展开的,所以,被剥夺自由者和被限制自由者的待遇问题才是理事会监督的主题,理事会并不过多地干预被视察场所的其他管理工作。此外,涉及到某些职业活动的质量的监督也不属于理事会的职责范围,只有该职业领域的视察组织才有资格对此类活动实施监督。例如,矫正场所内职业医师们的医学活动是由卫生部的卫生保健巡视团来定期进行视察的。但是,理事会可以采用这些巡视团对职业活动的结果作为自己开展相关监督活动的重要参考。

  (3)形成综合大纲

  对每个监督的主题,理事会都会将其所特别关心的问题列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且每个项目下都附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均为理事会在参考了相关法规、条约、政府性文件中那些最值得借鉴的规定后,结合本国的实践,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制定出来的。虽然这些标准并非经国家正式颁布,然而却具有很高的效力。实际上,从一开始,理事会就对判断执法是否公正合理的标准拥有广泛的解释权。

  总和所有的被关注项目,结合那些相关的标准及制定该标准所参考的相关文献资料,就形成了一个综合大纲。大纲的系统性布局在理事会准备和开展视察活动、对视察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在起草调查报告等方面都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此外,该大纲还为理事会的审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概括了主要国际国内相关标准的参考性文件。

  (4)开展视察活动

  理事会的视察活动由其派出的三人视察委员会来定期(每两年一次)或不定期地(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如收到囚犯的上诉材料等)进行。在开展视察活动之前,委员会都会先进行缜密的案头研究工作。研究对象包括:受视察场所的年度报告及其为预防发生临时事故而制定的计划、司法部给理事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前视察委员会工作报告等等。在广泛罗列各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委员会将对不同层次的视察活动进行深入的分析,分析结果将被用来为视察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

  在视察活动中,理事会视察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对矫正场所内的任何地方进行突然造访(surprise visit)。矫正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其要求了解的所有信息。视察委员会成员可与被拘禁者进行秘密的交谈,也可自由地与任何可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各阶层人士进行联系。这些人中有管理人员、行刑人员、医师、理疗师,活动督导员,当然还包括服刑人员代表及地方监督委员会成员或监督委员会下属的申诉委员会成员。视察委员会还会对矫正场所的建筑设施进行视察并对设施安全状况和建筑设计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在视察活动行将结束时,委员会将把初步的调查结果以及由此而得出的明确的结论,通报给刑罚执行场所管理者。

  在视察活动结束后,理事会将会做起草出视察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司法部、矫正场所管理人员及地方监督委员会。此外,理事会每年还要拟定一份视察活动综述,这份综述因被收入理事会的年度报告而为广大公众所获知。与此同时,司法部也要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两次报告,将其针对视察委员会调查结果而采取的相应措施通报给理事会。

  三、理事会经验的启示

  理事会是应历史的需求而产生的社会性监督机构,它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不断地发挥作用是同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的:

  第一,理事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理事会在国内有《理事会设立法》为依据,同时它的建立也满足了《欧洲监狱规则》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提出的建立机构外监督机制的要求。这些既保证了理事会存在地位合法性,又保证了理事会工作的规范性。

  第二、理事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首先,它的组成人员都是一些社会责任感很强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这些人不仅具有很高的社会威望,还具有在对相关情况做出判断及搜寻有关证据方面必不可少的专业技能;此外,这些专家学者均来自监狱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外,并且,它的每一个委员都是由荷兰女王亲自任命的,由此确保了它的组织形式和职能活动独立于司法部、刑罚执行部门和任何政府组织、

  再有,它的活动方式是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所有这些,才使得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做到真正独立地开展,而不受政府权力部门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保证了理事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在社会上有很高的信誉。

  第三,理事会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善的监督方法。

  成熟的工作方法是任何组织机构开展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理事会的监督工作从一开始就遵循着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始终坚持明确的视察总目标;2、充分的视察前准备工作;3、深入细致的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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