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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属地管辖原则的诠释与适用(4)

时间:2012-12-14 14: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以赌博为业的人,其所属国一般有权管辖,不发生犯罪地的认定问题。有疑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博网站如何认定犯罪地。应当说,网上不存在像现实生活中那样的人群聚集,但是同时多人登陆赌博网站

  以赌博为业的人,其所属国一般有权管辖,不发生犯罪地的认定问题。有疑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博网站如何认定犯罪地。应当说,网上不存在像现实生活中那样的人群聚集,但是同时多人登陆赌博网站下注的情况是存在的,因此聚众行为之地应当就是赌博网站所在之地。而就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而言,网站服务器所在之地无疑应视为是行为地。但是对于设置赌博网站招揽国外客户赌博案件中,将任何能够连线之地都作为结果地则无比荒谬。就好像某人开设了一个赌场,后在街上到处宣传,遇人便告知其开设赌场之事,但恐怕无人会认为所有得知该信息的地点都是犯罪结果地一样。因此对于在国外开设赌博网站的案件要由我国来管辖,至少赌博网站得有意使行为与我国发生联系,如网站使招揽赌客的信息在我国上网的用户界面中用中文显示,或者我国的赌客通过各种付账形式将赌资汇往网站从而使网站明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而接受的才能认为结果地在我国。

  (三)在线传播淫秽物品

  行为人上传淫秽物品之地以及上传淫秽物品所至的服务器所在之地均可视作行为地。另外要注意的是,行为地也包括预备行为地,因此行为人之前购买或下载淫秽图片和影像等地也可以视为行为地。和网上赌博案件类似,其他人获得淫秽信息之地不宜作为结果地,因为行为人并没有主动将淫秽的图片等传送至该地。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某地的公民(当然这种判断主要是依据用户自己的注册信息等)而向其传送淫秽的图片等,那么该地就有理由进行管辖。不过,网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并不能确保,因此当行为人自认为的特殊指向之地与实际获得淫秽物品之地不一致时,最好不宜由后者管辖案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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