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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犯罪研究(2)

时间:2012-12-19 11: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这些与网络赌球相而伴生的犯罪现象将大量增加,这无疑会使人们对体育圈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急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对日趋严重的网络赌球问题不加以控制,必将会给我国体育事业和全社会带来不

  这些与网络赌球相而伴生的犯罪现象将大量增加,这无疑会使人们对体育圈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急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对日趋严重的网络赌球问题不加以控制,必将会给我国体育事业和全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破坏。

  2 国内外规制网络赌球之比较

  2.1 国外的处理模式

  足球运动从来不是一片净土。在很多足球运动职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同样存在外围网络赌球致使比赛被操纵、相关人员行贿受贿等现象。近年来,国际上兴起赌博的“非犯罪化”潮流,但还是有不少国家持相反观点,严厉打击网络赌球行为。

  2.1.1 以最大的赌博服务消费市场———美国为例

  在立法层面上。首先,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各州有权制定立法对赌博进行管制。尽管美国各州对赌博的立法不尽相同,但对于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大部分形式赌博,目前各州都无一例外地加以禁止[9]。;其次,还有一系列分散的法令对网络赌博进行管制。例如,1961年《电信法令》规定,“在针对任何体育活动或竞赛的跨州或涉外赌博或下注的商业活动中故意使用电信设施发送信号,或用于帮助提供赌博或下注方面的信息”应作为一种罪行加以追诉,而这在司法判例中被确认为包括了通过因特网进行的信息发送[10]。

  在执法层面上。美国司法部门在适用有关法律对网络赌博活动进行惩处方面尺度也并不一致。“杰伊·科恩”一案证明,美国政府进一步严格限制了外国网络赌博公司向其国民提供网络赌博服务,严重者将面临刑罚[11]。另外,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禁止赌博者利用信用卡进行任何网上下注来进一步加强有关监控。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许多设在美国的信用卡公司也停止了通过其信用卡提供网络赌博交易的业务[12]。

  美国刑法典对由网络赌球所引发的行贿受贿犯罪,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美国刑法典将贿赂罪具体分为三类情况。体育活动、竞技比赛中所发生的贿赂被视为职业性贿赂。也就是说,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人员均可成为受贿人。美国堪萨斯州的刑法对“运动贿赂”规定得更为详尽。

  综上在美国,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赌球,还是通过贿赂的手段来操作比赛,都将面临严峻的刑事制裁。

  2.1.2 以禁止赌博的德国为例

  在德国,如果足球运动中的某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德国刑法,比如情节恶劣的“假球”、裁判受贿操纵比赛结果等,德国的国家法律机关会在刑法层面上进行干预。这时候足协的行业执法机构和国家法律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并行不悖。首先是足协的“家法”处罚,其次要动用刑法来处罚。

  德国刑法以前只处罚开设赌场、常习赌博、职业赌博与公开发行彩票的行为,现在也处罚公然参与赌博的行为。对于单纯的赌博罪,德国刑法规定,“参加公开的赌博”,才构成本罪;对于开设赌场罪,德国只禁止未经官署批准的开设赌场行为,若得到批准则不构成此罪;对于违法程度轻,不足以侵害社会经济风俗的赌博行为,德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上一直没有作为犯罪处理[13]。对于由赌球引起的贿赂行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官或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接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监禁……”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这里所说的“仲裁人”,包括体育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员”。

  2.2 我国两岸四地的处理模式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国家法制结构。因为,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分属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两岸四地对网络赌球的规制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2.2.1 大陆地区

  2006年2月16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开宣判,对亿元网络赌球案主犯王欣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可见,对于涉案金额如此之大的网络赌球来说,与之对应的刑罚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大陆地区针对禁止赌博犯罪的需要,除了1979年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赌博罪之外,还于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并分别就赌博相关的犯罪行为出台了司法解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不同时期惩处赌博行为,打击赌博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今两个司法解释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我国大陆地区,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然而,对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以上刑事法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为了配合打击网络赌球行为,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也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关于禁止利用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全国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旨在通过行政力量遏制网络赌球的违法现象。

  2.2.2 香港地区

  香港对赌博犯罪的规定体现了“禁止与疏导”并用的立法理念。该地区的《赌博条例》是规范该地区赌博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其沿革与香港赌业的规范化过程密切相关。《赌博条例》第II部规定“赌博及奖券活动属于非法”,即从原则上禁绝赌博行为;第II部第3条、第4条规定了赌博非法的例外情形,也即禁止非法赌博活动,开放部分合法赌博活动,把赌博局限于少数经过政府认可和受到规管的途径。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03年7月10日通过新条例———《200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令足球博彩在香港合法化,以期新条例的通过有利于打击非法足球赌博,防止香港资金流向非法庄家。

  2.2.3 澳门地区

  早在1847年,澳门便颁布法令宣布赌博合法化。20世纪30年代以后,澳门的博彩业改由政府与娱乐公司签订合约,实行专利经营。经营者必须向政府缴纳赌饷? ?博彩税,依约经营。而澳门关于旅游娱乐博彩方面法律文件也不在少数,如:《禁止非法博彩及在娱乐场所高利贷条例》、《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法令修订本》、《旅行社法律制度及其规章》、《核准与动物竞跑有关之刑事不法行为制度》等,其中多数是行政规章。澳门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认可在法律许可的地方遵照相关章程进行博彩活动的合法性。其中,第一条规定的是不法经营赌博:①凡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的任何方式经营博彩或负责主持博彩,即使非经常性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②非上款所指人士,倘从事任何与该经营有关活动者,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罚金。

  2.2.4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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