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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犯罪研究(4)

时间:2012-12-19 11: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次,关于电子证据的易销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7类法定证据,它们要么以实物形式存在(如:物证、书证),要么可以通过实物形式固定、保存下来(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是,在网络赌博犯罪中,

  其次,关于电子证据的易销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7类法定证据,它们要么以实物形式存在(如:物证、书证),要么可以通过实物形式固定、保存下来(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是,在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可通过预先设置好的破坏性程序或使用格式化命令,将可能成为证据的电子文件永久性从硬盘中删除;或者,通过专门研发的网络赌球光盘来抹去计算机中的物理痕迹。这样一来,相关证据就会在瞬间被轻易地销毁,进而使得提取、保存以及恢复电子证据的可能性变得更为有限。正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毁性,使得侦查取证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障碍重重,难以获得相关证据。

  4 完善刑法规制网络赌球犯罪之谏言

  要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必须突出刑法的规制功能。对如今的网络赌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对刑法规制机能的重要体现。

  4.1 刑事立法方面

  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解决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我们要针对网络赌球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犯罪。

  首先,对于偶尔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可以用《处罚法》加以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人常习性的从事网络赌球,却又没有达到以赌博为业的境地,我国《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是无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设立网络赌球罪,对常习性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施以刑事制裁。这样一来还解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处罚参赌人员力度上的递进衔接问题。

  其次,对于赌球网站的代理人员。他们若是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人员,且接受赌注的,毫无疑问,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若是他们没有继续发展下级代理,只接受赌客赌注,则他们的犯罪行为无法被“开设赌场罪”或是“赌博罪”规范。对于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形式,我们可以将其也纳入网络赌球罪。而帮助、介绍赌球的人员以及其他为网络赌球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人员可以构成网络赌球犯罪的共犯。

  再次,为了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赌球犯罪,网络外的利益群体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公安部给赌球案定性为:以商业贿赂操纵比赛。案件向世人揭露了中国足球已经形成的一个由圈内熟人组成的黑利益链条,操纵比赛结果的出现,是足球圈内人结伙作案的结果,这种操纵比赛的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而且破坏了稳定的体育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规定的同类客体相一致的,所以,笔者建议在刑法第六章下新设操纵比赛罪,使《刑法》成为反赌利器,斩断“假、赌”结合的罪恶之翼。

  此外,笔者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将体育刑法作为刑法典的特别刑法单独成章,这也将对防控体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4.2 刑事司法方面

  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网络赌球犯罪是一种跨域性犯罪,一般都跨越了我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导致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犯罪人所在地往往呈现空间上的分离,且难以区分何为犯罪行为地、何为犯罪结果地。这是产生侦查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而如果各地都依法对该地域内的网络赌球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势必会消耗巨大的司法资源,影响办案质量。在此,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在发现网络赌球的案件线索时,采取逐层上报的机制,由最高司法部门来指定管辖,以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是电子证据问题。由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该种证据的可采性。对此,笔者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将电子证据列为第八种法定证据。再则,由于网络赌球极具隐蔽性及电子证据的易销毁性,如何固定和保存电子证据显得十分棘手。笔者建议,在提高侦查人员网络侦查技术能力的同时,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嫌赌球的可疑账户进行跟踪,这不仅是监管的过程,同样也是取证的过程。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对酒吧、网吧、酒店等娱乐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将涉赌的单位记录在案,以便司法部门缩小侦查范围。

  4.3 行政管理方面

  首先,中国足协应成立专门的“赌球防治小组”。在分析相关嫌疑比赛,检测地下赌场、博彩网站的投注动向以及随后的资金流向,并在寻找证据的基础上,全力协助警方进行反赌调查。而不是除了发表一纸赞同反赌调查的声明之外便全无声音,使得足坛反赌长时间处于公众热议与警方沉默的强烈对比之中。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体育庭的缺失也是阻碍中国足坛乃至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因此,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以及体育行政法庭的建立迫在眉睫。

  最后,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应极力配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足球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我国足球联赛的监管,综合治理足球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注释:

  [1]唐晓勇.遏制世界杯赌球暗流[J].人民公安,2006(13):18-22.

  [2]江一河.广东投注额超百亿,世界杯期间地下赌波汹涌[N].体坛周报,2002-06-20.

  [3]杨仕彬.世界杯豪赌:中国地下投注500亿[EB/OL]

  [4]赵金岭,张淑香.我国网络赌球问题初探[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9(3):39-41.

  [5]周逸.中国每年10万亿赌资流出境外球员,教练成祸首[EB/OL].

  [6]谢佳,郑定渊.瑞安警方侦破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多元[N].人民公安报,2008-1-25.

  [7]山东破获11亿元赌球大案[EB/OL

  [8]范宏基.全国数市开展打击赌球,涉案金额已超过数千亿[EB/OL]

  [9] Jonathan Gottfried. The Federal Framework for InternetGambling[J],Richmond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vol. 10,Spring,2004:27.

  [10] 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 (complaint by Anti-gua and Babuda),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85/AB/R,circulated 7 April 2005; Report of the Pan-el,WT/DS285/R,circulated 10 November 2004:6.360-6.362.

  [11] United States v. Jay Cohen, 260 F. 3d 68 (2nd Cir.2001); See also Annex C of the Report of the Panel,p.C-36.

  [12]黄志雄.WTO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第一案,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争端评析[J].法学评论.2006(2).

  [1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93-697.

  [14]袁周斌.论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困境与对策[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6):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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