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4、犯罪性恶意透支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4] 四、恶意透支具体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且透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在认定具体案件中的透支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应以总透支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为标准,即使每一次透支额都没有超过规定限额,但总透支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也属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行为人如果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透支额应以实际的透支数额计算,即规定限额加上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如果持卡人以后一次透支款归还前一次的透支款,那么应把已归还的部分扣除,按照最后实际透支的数额计算。 2、在“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如果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那么即使其透支没有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也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额以实际的数额计算。 3、透支数额只应按行为人实际消费的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五、案发后恶意透支者或其家属归还全部透支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在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之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供参考:“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5]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如果在案发后持卡人或其担保人或其家属退赔了全部或部分透支款,退赔部分不应从透支总额中扣除,但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刑法理论上的这一解释继承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基本一致。[6]具体到本案中,仇某诈骗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审法院考虑到案发后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透支款项,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