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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犯罪

时间:2012-11-28 18: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内容: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

  核心内容:我国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性质的内在心理动力。

  【文章导航】

  一、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比较

  三、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思考

  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要素,是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一种形态,同时也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深刻地反映了犯罪主体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极度蔑视,并且通过犯罪行为这一中介加以表现,以致使现存的社会秩序受到危害。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和内在根据。

  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以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认识基础上,对两种不同的意志因素加以区别,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刑法的规定中,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二者都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如何认识刑法上的明知,对于正确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

  (一)犯罪故意的形式与内容

  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已经表明了犯罪故意的形式,即“明知……会……”。对于这个概念,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容易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行为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依然实施了既定行为,就满足了犯罪故意的形式要件,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明知”与“会”这两个关键词。

  1.“明知”作为一种认识的形式,与不知和没有明知相对应而存在,知与不知是人们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心理事实。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由于先天的智力差异,后天的学习环境不同,其认识能力必定有高低之分。如何区分这种认识能力的高低,除了人的行为,我们还有其他标准去认识人的“认识”能力吗?个体的心理事实,对于他自己来说当然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对于他人来说未必就如此简单,我们如何知道行为人是否“明知”呢?

  从刑法的规范性角度来说,任何人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可以承担责任的年龄后,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我们都推定其为“健全人”,他必然接受社会整体经验的约束,包括法律和道德的。通过人类社会的整体经验和规范要求来评价个体的“明知”,这是我们实现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平衡的有效途径,我们无法保证理想于现实之间毫无差距,但应该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并尽可能体现谦抑思想和宽容精神。

  2.“会”,从字面上说,是指能、可能、应当。[1] 能与不能,可能与不可能,应当与实际,不管这些词语用在什么语境中,都表明一种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它是客观世界在发展过程中的联系。某种事物和现象在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变为现实。

  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是先于客观结果的发生而存在的。行为人明知“会”,结果发生了没有,没有。有没有发生的可能,有,但不一定。这就是现实性和可能性的最根本关系。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需要行为的中介作用。“会”只能表明一种属性,即可能,行为人认识结果是否发生的过程,只能停留在可能性之上,与现实性无关。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是故意,就满足犯罪故意的形式要件。

  犯罪故意的内容就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具体体现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的比较一节中,将作重点阐述。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概念的由来

  1.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是由边沁最早提出的。“一个结果,当它是由故意引起的时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是直接或者直接产生的故意;当结果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并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出现的,但预期产生这种效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2]

  我国现有论著一般认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对应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追求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希望的内容当然是其直接追求的行为结果,而间接故意放任的结果只是其追求的直接结果的附属结果,即间接的结果。[3]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不同,直接故意只存在一个单一的、直接的心理过程;而间接故意则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是间接的。

  这些理解与最早的边沁提出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有着明显的继受关系,但同时又超越了原始的“直接与间接的含义”。我觉得,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心理过程是直接的、单纯的;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心理过程是间接的、伴随的。

  2.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经常出现与间接故意相联系的可能故意、不确定故意、未必故意这些概念。它们与间接故意有着某些相似性,正确理解这些概念,对于弄清间接故意很有帮助。

  (1)可能故意。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某甲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放火烧掉了房子,这所房子里边有个婴儿,某甲并不希望这个婴儿死亡,但是婴儿是可能被火烧死的,而某甲却有意识地放任婴儿死亡的发生。因为某甲是不希望,但却放任婴儿的死亡。所以,某甲对于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对有可能构成的婴儿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

  (2)不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即行为人虽然有行为的决定,但并没有做成一个侵害法益的积极决定,因此,在广义的解释下,它本身就包含了间接故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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