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如前所述的主观过错为共同侵权的选择要件, 而主观罪过为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一区别外,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还存在以下差异: (1) 主观内容。在一般共同加害行为中,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或是各自故意, 也可以是共同过失或是各自过失, 甚或是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在一般共同危险行为中, 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法律推定的各自过错。[13 ] 而在共同犯罪中, 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须具有共同故意, 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与实行犯之间或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 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2) 认定标准。在侵权法中, “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 但对此主要应运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 决定, 这一点也是民事过错和刑事罪过的区别”。[14 ] ( P28) 侵权中的过错主要依客观标准来确定, 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 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客观标准注重的是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考虑, 而不是对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的检验。用客观标准认定过错并不具有绝对性, 其适用于过失及无法用主观标准衡量的某些故意的场合。在行为人故意侵权, 当其行为完全表现出其故意的心理状态时, 则仍用主观标准来认定。犯罪中, 罪过的认定采取客观标准, 即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罪过。考察罪过,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 从意志的活动过程来确定罪过程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 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下的共同侵权之补偿的立法目的以及共同犯罪之惩罚的立法目的在此得到了极度彰显。其突出表现就是连带责任的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 是由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 全体侵权人的对外赔偿责任即告消灭。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 则由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 这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关于责任份额的分担, 共同加害行为依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 共同危险行为, 大多数学者主张应平均分担, 少数学者主张应就诸多因素综合评估。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中也存在连带责任, 但此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之连带责任不同, 表现为在共同犯罪的发展过程中, “诸共犯中一人的行为已经着手进行, 即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他人虽仍处于预备状态, 但也得负连带的未遂刑事责任; 诸共犯中一人的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 他人也得负连带的既遂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意内容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向前运行中的一人犯意实际上代表了共同犯罪中其他共犯的犯意” [ 15 ] ( P303 - 304) 。可见, 共同犯罪之连带责任仅限于犯罪形态。在实行连带责任的前提下, 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区别对待, 即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分清主犯、从犯与胁从犯, 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此外, 侵权法中承认替代责任, 这就使得责任人要为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之行为以及其所管领的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刑法实行罪责自负, 行为人仅对自己之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 司法权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消极被动地介入的, 而且纠纷的解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因而被害人有权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所负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司法权作为国家追究犯罪的力量, 一般情况下是积极主动介入的, 而且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国家强制性, 对犯罪人减轻或免除处罚须由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注释: 参考文献: [1 ]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 ]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0. [4 ] 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2. [5 ] 史尚宽.民法之客观主义与刑法之主观主义[A].民刑法论从[C].荣泰印书馆, 1973. [6 ] 温汶科.共同侵权行为之研讨[A].民法债编论文选辑: 中[C].台北: 五南书业出版公司, 1984. [7 ]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8 ] [意] 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9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 上册[M].黄道秀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 ]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11 ]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2 ]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 ].现代法学, 1999 , (5) . [13 ] 崔世君, 何建辉.共同危险行为相关问题探讨[J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 (2) . [14 ] [苏] 约菲.损害赔偿的债[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56. [15 ] 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