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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2)

时间:2012-11-24 03: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迄今为止,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是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的。会议程序是会议内容在时间上的先后安排,一般必定有领导做教育讲话或总结讲话,或画龙点睛或居高临下,领导教育讲话一般占会议时间

  迄今为止,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是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的。会议程序是会议内容在时间上的先后安排,一般必定有领导做教育讲话或总结讲话,或“画龙点睛”或“居高临下”,领导教育讲话一般占会议时间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会议程序不同于行政法的权利保障程序。而监督制度是监狱以行政权力组织实施的,按照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它由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和调查制度来保障。相对方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相对方参与原则必然要求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权的公正行使。它由行政主体表明身份、相对方有了解内容、要求说明理由、听证调查发表意见、维权救济途径等制度来保障。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实施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行政活动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有关行政行为的规定,都必须在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率原则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为方式的时效限制,是用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限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来保障。

  (三)

  监督人员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询问权,听证权、调查权、质证权,会见当事人权,发表意见权,表决权,监督权,要求回避权、参与合议权,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到会获得座位权,要求行政主体表明身份权、了解会议程序权、了解减刑、假释条件权,了解会议讨论对象的改造表现权,减刑、假释材料的质疑权、异议权。相对方有了解内容、要求说明理由、知道维权救济途径权,建议权。

  保障减刑、假释会议上监督人员的权利,有必要组织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这个委员会是减刑、假释会议的临时权力机构,一般每年选举一次,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召集,会议结束自行解散,日常办事联络机构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监狱刑罚执行科。委员会行使权力实行合议制,减刑、假释人选须委员会集体投票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负责减刑、假释会议的组织、合议和作出决策。

  监督代表委员会最初组建时,由监狱执法监督员牵头,与监狱代表和驻监检察官各1人,组成3人筹备小组。这个小组负责组建减刑、假释会议各方代表委员会,负责制定委员会章程,负责向公众发出第一次减刑、假释会议通知,负责对有参加会议表示的监督人员的预先登记,在总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并发出通知,负责协调商定组成监督代表委员会的差额选举人选提名,负责召集、组织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议,负责第一次监督代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无记名差额选举的组织,负责选举委员会主席,负责向委员会主席移交权力。

  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代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在7至11人,人数应当为单数,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公正委员若干人。以下人员是当然的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狱代表1人,监狱执法监督员1人,驻监检察院检察官1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社会志愿者1人,人大代表1人,法院法官或法学院教师1人。另外,须等监督人员都到场后,当场选举其他监督人员代表3至5人,人数须多于当然委员人数。需要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当选。

  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

  1、告知程序。

  (1)、告知对象:

  特定对象: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不特定对象:罪犯家属、干警、工勤、罪犯、当地社会人士。

  (2)、不同对象的告知方式:

  对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法学院教师、人大代表、法院法官、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罪犯释放可能刺激的原被害人等特定对象,都可以用书信方式通知。有条件的监狱也可以通过传真或发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不特定的罪犯家属,可以在监狱罪犯会见家属验证登记处,采用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罪犯,可以在各分监区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方式。对不特定的干警,可以在监狱大门或食堂等公共活动密集地点张贴公告。局域网有局限性,不能仅仅在局域网上发通知。对监狱当地社会人士,可以在当地区县或镇指定的公共张贴栏张贴通知。

  (3)、对公众的告知内容:

  减刑、假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讨论对象名单和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监狱内部规定条件。监督人员的权利、义务。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主办单位,预先登记的会议筹备组联系电话。

  (4)、对已经确定到场的监督人员的告知内容:

  到会监督人员座位。到会的执法机关人员的姓名、身份。各方代表委员会章程(可书面告知),组成人员的姓名、身份。与会者与被讨论罪犯的关系。回避条件及是否有回避主张。

  2、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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