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告知程序结束后,主席必须明确询问监督人员是否有回避主张,会议期间,到场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形的仍可以主张回避。如果有主张回避的由主席决定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监督人员不服的进入复议或申诉程序。 3、听证、调查和质证程序。 监狱介绍对象前期公示时间、范围,异议及处理。目前确定的名单。监狱逐一介绍每一对象,建议减刑、假释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监督人员查看监狱提供的证据材料。监督人员对证据提出质疑。监督人员要求监狱方面出示新证据和传唤新证人。 4、陈述、辩论程序。 减刑、假释当事人陈述自己主张减刑、假释的理由、愿望。被害人发表意见。该当事人所在分监区主管干警、知情罪犯意见。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人大代表及其他监督人员意见。该当事人、监督人员方代表与监狱代表辩论。 5、合议、表决程序。 主席宣布休息半小时,召集各方委员合议。选举唱票1人,监票2人,计票2人。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得票过半数者列入公示名单。主席宣布会议重新开始。主席公布名单,宣布公示方式、范围、时间和救济途径、期限。 6、救济程序。 申请复核。当事人或其他监督人员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有关决定不服,可在监狱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各方代表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申请复议。不服复核决定的,可在收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减刑、假释建议的罪犯名单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公示程序。 公示减刑、假释建议罪犯名单、籍贯、事实和理由、依据。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反映途径、期限和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地点选在分监区、罪犯会见登记处、干警食堂和监狱大门及当地县镇的公共张贴处。公示异议处理。监狱在各方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下,对无异议对象的减刑、假释建议报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最后,改变现行体制的做法是成立国家减刑假释委员会,并随之建立相应的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参考书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 北京:北京学出版社1996。 (2)傅明贤主编,行政组织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3)曲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4)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韦庆远、王德宝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6)虞崇胜主编,中国行政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董元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8)魏定仁主编,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9)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曹沛霖等主编,外国政治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上、下)。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至四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