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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中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 反思和探索(4)

时间:2012-11-24 18: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五)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制度的准确执行。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有关减刑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粗糙,导致减刑工作的程序不严密、不规范,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制度的准确执行。近

  (五)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制度的准确执行。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有关减刑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粗糙,导致减刑工作的程序不严密、不规范,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制度的准确执行。近几年来,在对罪犯减刑的实践中,在减刑的操作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减刑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完全是由监狱一家包办。虽然监狱的减刑会议有驻监检察人员参加,减刑材料需报法院审核并裁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监狱说了算。二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罪犯个体主张权利,无任何必经的程序来保障。三是减刑的全过程在许多监狱实质上均为暗箱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公平和公正,不利于监狱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更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近十几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发生的多起干警违法办理减刑案件,均与监狱申报程序上的一家包办和暗箱操作有关。四是减刑从执行机关提出建议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这一过程,时间周期过长。

  基于上述问题,要确保减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减刑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就必须从立法上、实践上、监督上对在押罪犯的权利予以保障。具体应当注意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罪犯应当有权对考核不服提出异议,应当有权对行政奖惩不服提出申辩。罪犯行使提出异议权、申辩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等应当是考核奖惩必经的程序。做到这一点,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计分考核等,必须是统一的、详细的。即罪犯本人依据考核条件对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对考核结果应形成客观、公正的意见。这是监狱依法办理呈报减刑的基础。

  2、减刑条件,必须是明示的、详细的、易于操作的。监狱对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节,应当有严格详细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被全体干警和全体罪犯所熟知。应当在分监区公布。这样,干警在筛选减刑对象,制定减刑计划,办理减刑材料,制作、呈报减刑建议书时有明确的依据。罪犯对照明示的减刑条件标准,能够知道自已是不是符合减刑条件,知道其他罪犯的减刑是否公允、恰当。罪犯行使申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时,也有明确的依据。

  3、要从立法上、制度上建立与完善一整套罪犯减刑的权利保障制度。①告知权利。监狱应当向全体罪犯定期告知罪犯在获得减刑过程每一环节中的权利。知情权、申辩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复核权、申诉权、获得公正减刑权等。对罪犯在具体程序环节中发生疑问时,监狱还应当告知该犯行使具体权利的途径和时限等。②监组讨论。在管教干警的主持下,根据罪犯的考核改造表现,由罪犯所在监组讨论提名,讨论意见报分监区。③分监区干警召开减刑会议集体讨论。分监区干警根据罪犯监组讨论意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法定的减刑条件,评审罪犯的改造表现,列出分监区的上报减刑计划。④公布减刑计划。减刑计划对分监区全体罪犯张榜公布,规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在3日之内向分监区提出。分监区对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及时给予处理。3日后,经全体干警讨论,修正减刑计划,上报监区。监区核后上报监狱审核。⑤公布建议减刑的事实和理由材料。减刑计划启动、制作减刑材料完成后,每一批罪犯上报减刑,分监区应当向全体罪犯公布上报减刑的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材料(狱内侦查方面的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并规定有不同意见者,自公布之日5日内提出,满5日,对没有异议的减刑材料报监狱,对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复查。⑥监狱减刑会议集体讨论。监狱收到减刑材料后,应当向监狱干警和罪犯公布上报建议减刑名单。

  允许罪犯5日内提出异议。满5日后,召开监狱奖惩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集体讨论上报的减刑案件,对通过监狱会议讨论的拟上报减刑的罪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整理材料上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⑦公示“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减刑幅度”。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应当提前7日将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拟裁定减刑结果向监狱干警和罪犯公示。满7日后,对无异议的作出减刑裁定。⑧检察监督。驻监检察机关除行使抗诉权外,在“拟裁定减刑名单”公示后7日内,应当深入拟减刑罪犯所在的监区,收集、听取其他罪犯的意见,听取该犯主管干警的意见。并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和保障提出异议的罪犯不受打击报复。⑨赋予被裁定减刑罪犯的上诉权。减刑裁定书,应当增列罪犯不服此裁定的上诉方式和期限。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均未规定被减刑罪犯的上诉权,这是法治的疏漏,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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