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独立,我们应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无论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审判结果是什么,只要其程序正义,则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其判决的公正性。结合到王某案件,王某杀死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人民法院对王某依法定罪量刑是既合乎法理也合是乎情理的。但是,社会不应健忘的是,倘若王某犯罪的社会原因不能得到化解,即导致王某杀人的社会原因没有得到根本消除,那么社会所遭受侵害的危险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但是,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作为一种经验法则几乎存在于每个中国人的心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为一种朴素的情感,也同样在每个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究竟会作什么样的判决呢?是否会象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所“希望”的那样,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认定激情杀人这一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将“王某案能作为一个在极度激愤下杀人不判死刑的判例确定下来”;通过此案的处理来表达底层农民工“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的愿望,这就考验二审法官的勇气和智慧。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