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纯正数额犯的各选择要件描述的是不同事实且往往又不在同一层次上,如何保证定罪量刑时正确确定各个选择要件的内容并使其在危害程度上与数额规定具有相当性是很困难的。因为不同事实之间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可比性很难从外观上确立。由于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数学模型来解决,这就体现出社会经验知识的重要性,从这个角度说,保证各个选择要素之间具有同等危害的社会认同心理也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要做到非纯正数额犯的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一靠司法解释,二靠法官裁断。 1.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应该是阅历丰富、专业素质过硬和作风正派的人。他(她)们必须深谙社会大众心理,同时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能够不偏不倚地做出公正裁断。 2.最高司法机关在颁布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反映民意,正确引导民意,除了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形势存在的差异之外,还应综合考虑各地区、各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等; 兼具二者,非纯正数额犯的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才得以保障,科学司法与公正司法也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2]童伟华.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4). [3]唐世月.数额犯论[M].法律出版社,2005. [4]原占斌.建立科学的数额犯立法与司法解释体系初探[J].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27(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