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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2)

时间:2012-11-23 07: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邱某之父邱一1999年11月10证:美鸽和有康1997年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鸽打了一架,随后有康来我家给我父亲过寿就把美鸽叫回去了。最近几天有康和美鸽没有发生什么矛盾。美鸽昨

  (4)邱某之父邱一1999年11月10证:“美鸽和有康1997年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鸽打了一架,随后有康来我家给我父亲过寿就把美鸽叫回去了。最近几天有康和美鸽没有发生什么矛盾。美鸽昨天到家来时也没什么异常表现。”2000年10月31日证言则称;“1999年9月份的那次打架,邱某说有康差点把她打死,用手掐她的脖子……有康嫌我女子腿跛,做活没力气,家里又没钱看病,这才产生不良恶念。”

  (5)邱某的嫂子康一一次证言对杨、邱关系只字未谈。一次证言则称邱某给其说要和杨某离婚,否则杨某会把她打死。

  (6)杨某作有罪供认时的杀人原因是“在机井处见我妻,我说乍才走到这,啥事都弄不成,她顶了几句,我俩吵了起来,我打了她一耳光,她骂,我顺手拿耙向她砸去……。”

  从以上证人证言看,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邱某虽平时因琐事有吵嘴打斗的行为,但总的看夫妻婚后感情尚可,并非夫妻关系已恶化达到杀死对方的程度。被告人杨某作有罪供述时所供述的杀人原因,也不是嫌弃被害人有残疾和夫妻感情恶化而杀人,而是嫌其妻回家较晚,发生争吵,厮打而杀人。故检察机关所列夫妻关系不睦而导致杨某杀人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杨某是否有作案时间的问题。

  1、邱某活动的最后时间:

  (1)康一(邱某亲戚)证:“邱某是11月9日下午4点多来我家的,说了一会话,又一起打了一阵麻将,5点多邱某走的,把她家的顺耙拿走了。”

  (2)村民杨三证:“9号下午大概是5:3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从娘家回家,走到东温坊村口时碰见邱某骑一辆三轮车回新庄,车上坐的她女儿和带了只铁顺耙,我和她打了个招呼就回家了,时间是5:40分左右。”

  (3)村民李三证言:“我赶马车到新庄与东温坊村东西路口往东拐时,看见西边过来个骑三轮车的,我看象是我村的邱某,时间大概在6:00左右。”

  据以上证据,证明邱某最后有人见活着的时间是当晚6:00左右。

  2、本案的发案时间:

  (1)铁路工人邱五证:“11月9日晚6:30,我把班交给了邱六,又坐了十几分钟,我突然发现东温坊村与新庄村之间的路上着火了,这时大约是6:40-6:50之间,不超过7:00。道口离着火处有1公里多远。”

  (2)铁路工人邱六证:“9号晚我接邱五的班,7:00-7:30之间我接了一辆火车,向南看时,看见着火了,火很大,火焰很高。”

  (3)村民邱七证:“我到新庄村外甥家,吃完饭7:30往回走,我和我弟邱明义一起走到邱宏远家地时,我见路上点了一堆火,当时火很大。”

  (4)村民杨A证:“9号晚6:30以后,我见娃没在就出去找娃。后在电影场见了娃(新庄村当晚演电影),呆了一会我就回家了。我走到村口时见东边着火了,火旺的很,这阵能在7:00以后了,因为我回家看电视正播新闻联播,过了有十几分钟天气预报就开始了。”

  根据以上证言,能推定着成大火的时间是当晚7:00左右,而这个时间是发现火势很旺,系远距离(1—2公里)所见着火的时间。若减去桔杆被点燃后从小火燃成大火的时间,能推定的点火时间,也即罪犯作案后点火焚尸作案结束的时间大约是6:40至6:50分。至此能依证人证言推定的本案发案时间是当晚6:00至6:50分之间。

  3、关于杨某当晚的活动时间:

  (1)杨某供述:“我5:00多买辣子回来,路上遇见何党路、何国平,到王志杰处把让修的我的车子换了回来,走到丰仪桥渠南雪芹理发馆说了一会话,天快黑了才回的家,到家差不多6:00左右,回到家先在邻居建海他爸那借了个油壶,给自行车上油。这能用2、3分钟,回房一看没烟了,又到邻家四俭家商店买了一盒窄板猴,之后就回家看电视了。这时能有晚上7:00多钟。7:00到8:00之间,我都在房里看电视,看的是西安2台的一个故事片,讲的是东洋武士和中国人比武的事(复述电影详细内容略)。看完电视就叫我母亲帮着给我装辣子,把新买的辣子一拌,分装到两个小袋子里。完后我去洗手。正洗手中听见我女儿欢欢在门口哭,即去开门。我母亲听到娃哭也刚好出来。我即抱女儿问她妈呢,娃娃说她妈在她舅爷家地里玉米杆那。我即抱娃去找,走到东温坊村机井东5-6米处发现我家的三轮车在那放着,但没见我妻子,我便在柴垛那用手和脚摸了一会,没见人,我便骑着三轮车带着娃先回了家里……。”

  (2)何党路证,“11月9日下午4:00以后5:00以前,我在西周村西宝中线的公路上见杨某来,杨骑车子驮着两袋辣子。当时和我一起的有何国平。”(何国平证言同上。)

  (3)杨二(被告人之母)证,“我儿贩辣子几点回来的我说不准。有康回家把辣子往下解,我正烧水,他弄完辣子给我说他去借油壶。他把油壶借回来后就给车子把油膏了,有康还问他爸给车子上油不,他爸说不用,他就把油壶还了。有康回来后说他要关门,我说不急,把门闭上就对了。他就去他后面房子了。我只听见电视响。这当中,我把猪喂了,饭吃了。后我从后院提了尿盆就回了房,坐在炕上准备看电视时,有康叫我帮他把辣子一装,有康把大袋里的辣子倒出和另外的辣子一搅,就分装到两个小袋里。我又回去看电视。有康在后面绑袋子口。忽然我听见我孙女欢欢在门外哭,我就下炕,有康这时也出来开门,把欢欢抱在怀中,就问娃她妈呢,欢欢说她妈在她舅家爷地里玉米杆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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