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拟人化理论者认为:国家首先是法人,然后才是民族政治实体,在侵权责任问题上,国家和个人没有任何区别。国家作为法人应当像个人一样,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平负担理论(又称公共负担平等学说)主张:政府的所有活动都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应当由社会全体公民分担费用。由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必然给公民造成损害。政府活动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为了恢复公众与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人的损失。[6] 毋庸置疑,无论那种观点或学说,都主张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才体现出公平公正原则。如果国家只享有权利,而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符合司法公正要求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而言了”。[7]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公民,已经过了法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无罪推定的过程是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实现的。如果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公民,不能依法享有完全无罪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还要额外加上种种条件限制,那么,疑罪从无原则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当然纯粹无罪的公民是根本无罪,是没有瑕疵的无罪。而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公民,有被重新起诉、判刑的可能,但重新宣告其有罪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实体审查予以确定,这种待定有罪的无罪公民,应当在其被重新宣告有罪之前是确定的无罪,享有法律赋予纯粹无罪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否则,所有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公民,将会长期处于权利享有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下,如果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在其有生之年、甚至永远都无法搜集到的话,那么这些待定有罪的无罪公民,会长期处于有罪和无罪公民之间的游离状态,公民的合法权利将长期或终生得不到保护,其合法权利将处于空中楼阁被高高挂起,永远是悬念,人权保障就成为空谈,疑罪从无原则实际上或变相地又退回到原来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状态,也违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8]正如民事上的拟制血亲与法定血亲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一样。在法律面前,如果仅仅追求客观的、事实上的纯粹有罪和无罪,每个公民都将处于待定的有罪和无罪,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有罪或无罪,也有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反之,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有罪或无罪,也不一定就是客观上真正的有罪或无罪(有些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有罪公民同样生活在社会被视为纯粹无罪公民),那么,要求判决结果完全符合客观真实,是背离法律本身职能作用的。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都是通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证据尽力复原曾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但不可能完全不变真实地克隆客观事实,这是法律职能所不能及的。对此,国家法官学院郑成良院长是这样分析的:司法过程的目的不是求真、查明客观事实真相,……其唯一的目的是依法公正解决纠纷。查明客观事实真相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且不是普遍的手段,有时干脆不查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在人类的认知领域它是至高无上的,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原则在司法领域受到严格限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不能放,即使超期羁押也要继续查明案件事实,这都不违反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原则,但从司法领域看其合法性,就是违法,是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中,应遵循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遵循法律公正优于事实公正,法律事实优于客观事实,否则,就不能称为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律公正就会让位客观(事实)公正(根据其2004年5月28日授课录音整理)。 因此,经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定的无罪,包括以证据不足宣告的无罪,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原则。 (四)符合透明、高效原则 透明、高效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认定公民有罪或无罪的法律依据是公开透明的,审理期限是法定的。如果认定公民有罪或无罪的法律依据只有司法机关知晓,在法定期间内仍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而任意超期延长审查,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也违反了透明、高效原则。实质上等于将司法机关的行为不能变相转嫁给受害公民来承担,并由其无期限地等待随时被追诉。 如云南省审理的孙万刚涉嫌杀人罪一案就足以说明这一点,1996年9月孙万刚因涉嫌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孙不服,又经过几次审理仍认为孙犯杀人罪的证据有疑问,但只判处孙死缓而始终不敢放人,其原因就是怕放过有罪的人。直到2004年1月孙万刚才以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此案之所以从1996年至2004年历经8年5次判决才宣告孙无罪,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受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执法理念所左右。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历经8年之久仍未搜集到认定孙万刚犯杀人罪的充分证据,人们不禁要问,司法机关在8年之中都作了哪些工作?补充到了什么证据?为什么经过8年还未找到证明孙万刚有罪的证据,是否体现了透明、高效原则?试问,如果不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孙无罪,类似孙万刚的案件是否还会重演?孙万刚似的犯罪嫌疑人还会被无限期羁押多久?据此获得国家赔偿的路还会有多远?笔者认为,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中应坚持以现代司法理念作指导,对已经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定无罪的公民,即使适用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亦应给予国家赔偿,这样才能体现透明、高效原则。如果事后证明该公民有罪的证据充分了,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判处其有罪,并追偿赔偿金,也不会造成打击不力。 三、完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案件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 通过前述分析,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不仅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符合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特殊保护,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只在第26条作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而该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且其赔偿范围小、赔偿标准低的缺陷凸显出来,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原则应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