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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6)

时间:2012-11-28 13: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外逃,经纪委干部或者侦查人员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因云南省交通厅胡星案〔15〕而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我国同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尚未签订引渡协定,而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外逃,经纪委干部或者侦查人员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因云南省交通厅胡星案〔15〕而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我国同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尚未签订引渡协定,而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多成为外逃者的目的地,在既不能通过协议引渡也不能强制带回的情况下,劝说也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纪委干部或者侦查人员的劝说虽非“亲友规劝”,但鉴于司法管辖的属地性,我们并不能越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其自愿回国的行为已经是自愿将自己置于我国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应该直接视为自动投案。还需要讨论的是外逃人员向国外的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被引渡后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很多人外逃之后往往以假身份藏匿,如果不主动投案则很难被发现,在不违背我国司法主权的情况下基于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也可认定自首。但是有的人投案主要是为了申请避难或者希望被引渡到第三国以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则不能认定自首,如间谍、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分子或者一些以“政治犯”为幌子的贪污犯,往往在外逃之后向他国政府邀功或者明知不会受到处罚或者不会受到重处而投案的,或者为了寻求庇护、寻求被引渡到与我国无司法协定的第三国而投案的,即使因我国与其投案时所在国有相关司法协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得以将其引渡并加以审判的,也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引渡时有相反约定者除外。

  结 语

  法律并不能保罗万象,自首的情形复杂多变,这就需要法官在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判定是否构成自首时综合考虑立法原意、诉讼经济、罪犯改造、司法的社会导向性等诸多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9页。

  [2]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见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3]特殊预防,又称为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为了实现特殊预防,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必须适当。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1页。

  [4]为了论述方便和行文简洁,本文中论及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时候不一定是特指,有时候也可类推到被告人、已决犯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等。

  [5]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

  [6]杨春冼、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7]参见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8]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赵秉志著:《刑法总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4页。

  [9]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见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10]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又称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见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11]赵秉志先生对该问题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9、640页。

  [12]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近亲属出于挽救的目的,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予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配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见黄祥青著:“自首与立功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第8页。

  [13]《意见》起草人、浙江省高院第三刑事庭庭长丁卫强接受记者专访时对做出该规定的理由进行了解释,参见《浙江省高院: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义务不能认定自首》。

  [15]胡星系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职务犯罪外逃后在有关办案人员规劝后自愿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行为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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