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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死刑适用探讨(2)

时间:2012-12-04 09: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从死刑适用范围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要求主客观上的统一,客观上,要求犯罪分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主观上要求犯罪人恶性

  (一)从死刑适用范围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要求主客观上的统一,客观上,要求犯罪分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主观上要求犯罪人恶性已经达到难以改造的程度,这就从主观上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中的“最大恶极”似乎更注重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带有威慑的色彩。在我国刑法的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除8种情况下死刑是绝对刑外,其余死刑都是相对刑。相对法定刑指单一的每种法定 刑与穹相对应的罪名的关系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绝对确定的,每个罪名后都有数个刑种可选择,死刑不是必然选择。这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犯罪中,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正处在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该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 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我国关于死刑适用“最行极其严重”犯罪的规定与这一公约相吻合。

  (二)死刑适用主体上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指明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而不问犯罪被发现或审判时的年龄,如果犯罪行为实施在18周岁,“18周岁”是绝对规定,从18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认为这是满了18周岁,这之前的犯罪都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括庭审前的羁押期间,只要有怀孕,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了,都是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本着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至于犯罪时是否怀孕,在所不问。另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判决,不宣告,不执行死刑和死缓。

  (三)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这就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其剥夺的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的生命,而且,一旦发生错判被执行,其后果将永远无法挽回,而死刑复核程序则能保证被执行死刑的人都是依法应当被处死的人,防止死刑被错用、甚至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判决的上级机关,能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由其对死刑判决依事实和法律再次审查,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贯彻少杀的方针,防止错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四)死缓制度对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最早在1951年由毛泽东同志提出。这一制度给应当判处死刑但同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一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是“少杀慎杀”政策的直接表现,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刑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就可以获得减刑而活下来。只有在 死刑缓期内,不知悔改,继续作恶,故意犯罪的,才会被执行死刑。这一制度对限制死刑立即执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能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未来走向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是历史潮流,通过逐步加大限制死刑的力度到最终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死刑消亡的过程。

  我国刑法应从以下几点加大限制死制的力度:

  (一)废除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刑。我国刑法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有十几个,占全部可适用死刑罪名的四分之一。这样大量地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适用死刑,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多见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即公共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些犯罪不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也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都不是极其严重的,都不应该属于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的“罪行极其严 重”的范围。(1)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国内外经验表明,这一时期一般会是经济犯罪的高发期,但以此为依据要求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甚至动用死刑,我不能认国。应该看到,经济转轨时期经济犯罪的高发与经济制度存在露洞,经济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缺乏和监督主体的缺位等密切联系。经济犯罪的高发不是死刑可以遏制的。经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给社会造成损害,这种责任不能完全由违反这种制度的人严承担。“预防经济犯罪的根本途径是综合治理,实行以社会预防为主,刑罚预防为辅的方针”,在刑罚预防方面应当建立“以自由刑、财产刑为主、资格刑为辅的刑罚体系”。(3)(2)财产犯罪中可适用死刑的是抢劫罪和盗窃罪。抢劫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也锓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仅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也往往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但产不是每宗抢劫都会造成人员伤亡。抢劫往往只侵犯财产权,对受害人人身并不造成实质性伤害因抢劫造成人员死伤的,有三种情况:(1)抢劫完成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为灭口而杀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其判刑将是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并罚,可判处死刑。(2)犯罪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这是典型的牵连犯,犯罪人为了劫取财物,共方法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3)在抢劫过程中,因犯罪人过失或意外事件致人死伤的,犯罪人并没有伤人杀人的主观故意致人死伤的结果也不是犯罪人所期望的,其主观恶性显然比在抢劫后又故意杀人或以故意杀人的方法抢劫要小很多。如果判处同样的刑罚,首先是不公正,其次还会促使犯罪人以杀人的方法抢劫或抢劫后杀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因此对抢劫罪都不应适用死刑。至于盗窃罪,无论盗窃何种物品,也只是侵犯物品所有权。在充分尊重人权、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命应该是永远重于财物的,不能因物而杀人。“死刑是否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且衡量死刑的分配是否公正的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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