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决表决程序不符合慎重适用死刑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所有刑事案件,凡实行合议制以及由审委会作出判决的,只要有参加表决人员的半数同意就可下判。这就 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裁决机构在有49%成员对案件对于是否应该定罪,以及是否应该 适用死刑仍然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决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然而,真理 往往在少数人手里,那么这49%的少数人中所掌握的真理的概率应该是不小的。这就从 理论上暗含了一个结论,即我们所判决的死刑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的判决可能是不公正 的。前述多起被报道的错判死刑案件,就是最好的佐证。生死对判决者来说,可能只决 定于多出或者缺少的一票,而对一个公民来说,则是生死两重天。错杀率可能在实践中 只有数万分之一,但对于无辜被杀者来说,却是实实在在100%的灾难。我国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国家,是多数人的统治,完全可以在量刑方面对罪犯采取相对宽容一些的态度, 给可杀可不杀的人留下更多的生存机会。这不但是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也符合无产阶 级改造全世界的愿望和抱负。如果能够将死刑裁决程序作适当修改,要求全体参与表决 的人员必须全体一致,或者至少有四分之三以上人同意处死时才能作出死刑判决,就能 在相当程度上限制死刑的不当适用。美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并 且必须在陪审团一致认为有罪时才能确定有罪;有些州还规定,死刑也必须在陪审团一 致同意时才能适用。这种慎重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效仿的。 以上论述了我国现行死刑适用程序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说明距离较为完善的正当程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导致的严重后果很可能是死刑的滥用甚至错用,其危害 实质则是国家对公民最基本人权的轻视。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该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到法律 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大国,我们不能不考虑现行死刑制度的缺陷可能给本国公民的人 权保障以及本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不考虑应如何全面履行加入国际 条约所产生的相应义务。发现制度存在的缺陷,就为研究完善这些制度提供了基础。希 望本文这些探讨能对研究完善我国死刑正当程序提供一点帮助,使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尽 量正当化、理性化,并创造条件向逐渐减少死刑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取消死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