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留论者认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是除恶必致,是人伦道义、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若不如此,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公平。杀人处死,罪所应得。如果杀人者不死,则意味着对一人的宽容而对大多数人的残忍,应杀而赦,遗患无穷。因此,保留死刑,实属天理昭然。 2、死刑的适用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如果对杀人者宽容,那么更多的善良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就会丧失,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和反人道。针对废除论者所提出的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的立论,不少保留论者反唇相讥,认为对杀人者不处死刑是对杀人这野蛮行为的放任、姑息与迁就。在死刑是否人道这一问题上,死刑废除论者与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同样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一点上,存在一个立场问题:从社会防卫角度来说,对杀人者判处死刑,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当然不能说是不人道。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即使是罪犯,也还是公民,对其判处死刑,剥夺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确有不正义之嫌。但是我认为,对死刑是否人道这一问题,应当从社会的与历史的这一层次进行考察,而不应避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去抽象地谈论这一问题。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连同对待死刑的功利观念和正义观念,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死刑的存废应当同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结合起来考察。在一定的国家,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社会存在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这里所谓的社会存在包括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在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创造的物质价值的反差大,人们比较看重人的生命价值。因此,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较为具备。反之,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二,社会意识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社会精神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朴素的报应观念逐渐丧失市场,对待犯罪的态度较为理智。而且,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高,较为轻缓的刑罚就足以制止犯罪。因而,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较为具备。反之,在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杀人偿命的观念十分浓厚,只有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才能制止犯罪行为。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的精神条件。事实说明,凡是不具备这两方面条件的,死刑即使废除了,还会重新恢复。而随着这两方面条件的逐渐具备,死刑的废除将成为现实。所以,笔者认为,就一个国家而言,如果达到上述两个条件,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是迟早之事,但就全世界而言,要想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资料 1、李云龙•《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杂志 3、胡云腾•《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4、贝卡利亚(意)•《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邱兴隆•《边沁的功利主义死刑观》•外国法学研究杂志 《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8、菲利(意)•《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哈特(英)•《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 10、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法律出版社 11、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2、加洛法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