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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即“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四、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立法在实践中产生的弊端 通过考察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程序及当前国际条约、世界各国关于适用死刑的严格程序的规定,比照我国当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一)因“二合一”使得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实际上就不再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了,而是在死刑裁定书的结论之后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通知》的规定,本裁定作为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这样一句话。这样一来就把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糅合在一起,以终审权代替核准权,以二审代替死刑复核,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不能发挥该程序的价值功能,不能达到该程序应实现的目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49条“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规定,死刑案件肯定属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的范畴,所以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二审时,审判委员会就对死刑案件进行讨论和把关,才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的。如果再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还得根据149条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没有外界强制力量的干预下要让审判委员会改变自己的结论的可能性是非常渺茫的。 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使死刑案件减少了一道纠错的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死刑错案发生机率增大,不符合“慎刑、慎杀”思想。 (二)造成全国死刑标准不统一,违背法制统一原则 沈德咏先生曾指出:“近几年,某些地方实际适用死刑偏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错杀,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死刑核准权长期下放不无关系”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的《通知》,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全部死刑案件的绝大部分。由于各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治安形势不同,犯罪率也大相径庭,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央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掌握和适用不同的死刑标准,为了政治的需要不惜降低适用死刑的规格,放松对死刑的有效控制,导致一些可杀可不杀的也杀了,这在严打从重从快气氛笼罩时表现得尤其明显。这样一来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却被各地司法机关以不同的标准实施,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不同省份死刑犯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三)造成不同罪犯在适用死刑复核程序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死刑核准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使不同的犯罪主体在适用死刑复核程序上存在严重不平等。比如官民不平等,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死刑案件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普通人因各种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又比如境内外不平等,涉外毒品死刑案件、涉港、澳、台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一审宣判前内核,而中国大陆人的相同案件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种不平等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生命权有轻重之分? 五、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对于死刑核准权的归属,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死刑复核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理由是比较分析上述四种学说,根据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又高于现实的原则,如果说在形势必要时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体现立法灵活性的话,那么在授权条件改变时,及时将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则是法律原则性的必然要求。④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转型后的中国的犯罪率会不断降低,死刑案件会越来越少,死刑也会逐渐减少适用甚至被废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杀得准、杀得少,符合慎刑的传统思想;有利于实现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审判工作的更好监督;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中对证据的采信,形成刑事审判的事实判例,弥补由于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规定不足而带来的全国范围内刑事证据采信标准不一的局面,为完善我国证据立法奠定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已经形成“齐声唤”的态势。肖扬院长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依法收回死刑核准权。⑤这也是顺应“人权”入宪趋势,从程序上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维护和保障死刑犯人权的重要体现。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核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的具体设置 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置死刑复核法庭作为专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业务庭,它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