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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4)

时间:2012-12-03 19: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之所以要对醉酒人适用完全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醉酒会引发犯罪;另一方面是因为醉酒人在醉酒前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但他却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对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采取一种积极或消极蔑视的态度,其醉酒前的主

  之所以要对醉酒人适用完全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醉酒会引发犯罪;另一方面是因为醉酒人在醉酒前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但他却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对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采取一种积极或消极蔑视的态度,其醉酒前的主观上已是有了一定的侵害性。“由于原因自由行为必须于原因行为时,即具有一定法益侵害的故意,或对于一定法益的侵害可预见,才能用故意犯或过失犯的法理加以归责”,〔22〕“原因行为必须是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即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有可归责于行为人本身的性质,这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心理根据与伦理基础”,〔23〕但是“即便醉酒是引发犯罪的一种原因,但它同众多的诱发犯罪产生的原因一样,其本身不是犯罪”,〔24〕同时,对偶然饮酒至醉者,其在醉酒前并无主观上的侵害性,因此,以完全的刑事责任强加于行为人,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所以只能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实际状态,对其适用减免刑事责任规则。

  (三)行为人在醉酒前的故意与过失能否转化为醉酒中支配危害行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对于所有的醉酒犯罪人适用完全的刑事责任,毫无疑问会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量刑上出现不均衡。同时醉酒人的心理结构具有双重性,包括行为人对饮酒导致无刑事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识以及对醉酒中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认识,但这两种认识只是存在于醉酒之前,它只有在支配醉酒状态中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转化为一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但是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洒人而言,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已经丧失,他是无法支配与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使之积极或消极地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对于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来说,由于其责任能力处于一种减弱状态,它在醉酒前所设定的故意或存在的过失,未必就能实现,因此,对于醉酒人而言,行为人是有责任的(这里指在醉酒前行为人具有主观侵害性),但此种责任因素无法转化为一种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控制因素,行为人在进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能力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不能转化为一种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在行为时无法辨认与控制自己的行为,或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处于种减弱状态,至少无法实现自己的预期。既然行为人在醉酒前的主观心态不能或不能完全转化一种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而行为人实在地处于一种无刑事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对其适用完全的刑事责任,是否合理?难道是人格形成责任而非行为形成责任?

  (四)保安处分的设置与刑、金的设立

  由于醉酒毕竟会引发其他犯罪,醉酒后的危害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防止行为人再犯,可以要求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言),实行禁戒处分,强制其戒酒或直接实行禁戒处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言),强制其戒酒。

  对于因醉酒后实施了危害行为并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处以罚金,并且赔偿相关损失。

  总之,醉酒人犯罪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深化,抱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期待着我国立法定一个合理的责任与处罚模式。

  注释:

  〔1〕、〔2〕、〔10〕、〔11〕杨建华。《刑法总则之比较与检讨》「M」。台北:三民书局,1982.143-144.144-145.146-147

  〔3〕韩忠漠。《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0

  〔4〕、〔13〕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M」。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82.395.424

  〔5〕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247-248

  〔6〕、〔8〕、〔9〕、〔22〕张丽卿。《原因自由行为与麻醉状态下的违法行为》「J」。蔡墩铭。《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83.209.207-208.212.209

  〔7〕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83.293

  〔16〕。〔24〕赵秉志,刘志伟。《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aaaaai.myrica.com

  〔14〕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18;王作富。《中国刑法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101

  〔15〕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271

  〔17〕林准。《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70

  〔18〕张文武。《急诊内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975-976

  〔19〕、〔20〕庄淇胜,孙春霞。《精神病医学签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96.198

  〔21〕纪术茂。《精神疾病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21;郑瞻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及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112

  〔23〕刘士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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