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利益,这是防卫客体特定性的一个基点。从正当防卫的性质及其针对的对象出发,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对不法侵害者人身的防卫和对不法侵害者财产的防卫两种情形。任何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而针对第三者利益所进行的“防卫”,都难以构得上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对此,我们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包括主观认识、客观危害等),分别以、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紧急避险加以论处。 在对财产利益进行防卫的问题上,刑法理论界曾专题讨论过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客体的命题,同样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完全对立,“折衷说”则主张区别对待,即视动物侵害是否属于“自然现象”而定,若系自然形成,则无所谓正当防卫可言;若在他人驱使之下形成侵害,则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viii]笔者以为,不法侵害行为只能由人的行为构成,动物的身体动作(包括攻击举动)谈不上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其本身难以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只有当它们成为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并被实际利用时,才进入到刑法的视野之中。由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反击动物攻击的行为做出评价。其一,反击来自于野生动物的自发攻击而致动物于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其二,反击来自于不法侵害人驱使而致攻击动物于死伤的,如果该动物系不法侵害人所有,应认定为防卫客体,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其驱使的动物系为第三人合法所有时,则反击行为又当以紧急避险认定为宜了。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