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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斯海正当防卫案(2)

时间:2012-12-21 14: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斯海在被方五四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方五四接连持械袭击方斯海,方斯海捡起屠刀并警告方五四时,方五四扑上前夺刀,使方斯海处在如刀被夺去自己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斯海在被方五四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方五四接连持械袭击方斯海,方斯海捡起屠刀并警告方五四时,方五四扑上前夺刀,使方斯海处在如刀被夺去自己就会被杀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方斯海举刀杀死方五四,是面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3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被告人方斯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涉及罪与非罪问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准确认定。我们认为,方斯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一、方斯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被告人方斯海的侄子方五四,因怀恨方斯海平日对他们兄弟的偷摸行为进行管教,拦路对方斯海拳打脚踢,并将方斯海推倒在距路面3.5米深的地里。当方斯海逃跑的时候,方五四又接二连三地操起扁担、锄头、屠刀追打和追杀方斯海;未追上就掷屠刀,掷不着又扑上去夺刀行凶,欲置方斯海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方斯海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方五四向他夺刀时劈了方五四一刀,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方斯海的行为并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因素,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考察。一般说来,能用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手段或较大的强度去防卫。如果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则可以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或较大的防卫强度。为了保护较小的权益,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重大的损害。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方斯海对于方五四的不法侵害,开始采取逃跑的办法躲避,后来又顺手拿起劈刀准备抵挡,但这些办法都行不通,一再遭到方五四的追打、追杀。群众夺下方五四的扁担,方五四就操起锄头;群众夺下方五四的锄头,方五四就操起屠刀。当方斯海捡起方五四掷过来的屠刀警告方五四时,方五四仍继续向他扑来夺刀行凶。此时方斯海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果刀被方五四夺去,自己就有被杀死的危险。正是在这种情势危急的情况下,方斯海才劈了方五四一刀。而且在方五四被劈松手后,方斯海就停止了防卫行为,继续逃走,并未再加害方五四。由此可见,方斯海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保护的权益,与方五四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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