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同时,正当防卫又是公民的一项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对某些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来说甚至是法律义务。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只能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那种认为方斯海在遭到方五四的侵害时,应当到人群中去躲避,不应实行正当防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还应指出,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仓促之间很难考虑选择一种完全恰当的防卫手段和强度,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宜苛求,对本案方斯海的行为也应如此看待。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斯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