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所谓不适时的防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先防卫,一种是事后防卫。所谓事先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即对于只有侵害意图的流露,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着手实施,不构成现实危险,法律规定不允许预先实行防卫。所谓事后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继续对侵害人采取报复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即对于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不法侵害,不允许事后再进行报复性防卫,应请司法机关制裁。也就是说,应该在什么时候实行,起于何时,终于何时,只能取决于不法侵害的时态,必须服从于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因此,事先防卫不是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际存在并且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其特点为,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笔者认为,因不法侵害多数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故可以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停顿状态的理论来界定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犯罪预备行为不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这时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威胁,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从着手开始的,着手则是从预备行为向实行行为发展的质的转折点,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阶段,而着手则是连接这两个犯罪阶段的一个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指着手以后的行为。在犯罪预备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只能采取一些避免和防范的预防措施,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只有对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予以限制,才不会造成防卫时间的提前,导致事先防卫,给他人造成侵害。同时,也可以防止滥用正当防卫。否则,就有悖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只有当不法侵害人以犯罪之故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后,开始实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被侵害人才有权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就本案来说,被告人路小涛已离开现场,虽然被人追赶,但追赶人并未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追赶人对路小涛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着手实施,对路小涛不构成现实危险,路小涛不能采取措施进行防卫,如其进行防卫,就是事先防卫。其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处于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事先防卫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也是与正当防卫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是在对事实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实施的,而事先防卫是在不具有防卫的目的和性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人路小涛的行为属于事先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事先防卫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路小涛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路小涛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张光辉 张秀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