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段某定性的关键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中,苏某对段父的伤害行为(具体指将苏某将段父前臂、下巴砍伤的行为)发生在何时,是在段某闻讯赶到现场前已实施完毕还是该行为当时正在实施,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该伤害行为的认定对被告的定性影响不大,因为被告人段某侵害对象是舒某(重伤),而不是苏某,故第二种观点的思路是错误的,我们应该将目标锁定在舒某身上,被告人段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取决于案发时舒某的行为。 刑法28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以,我们应该明确:舒某是否对段父有不法侵害行为。当段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段父是否正在遭受苏某、舒某等人,特别是舒某的不法侵害,而不问舒某是否正对段父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如轻伤、重伤,是否正对段父实施犯罪行为,不问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而且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段某闻讯赶到现场时,苏某(手拿一根铁管)、舒某(手持一把刀)等多人正在群殴段父,故舒某对段父有不法侵害行为,故防卫对象错误的观点是是不正确的。 (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以,我们应该明确:段某对舒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舒某对段父的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从案情上看,段某之所以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当时看到苏某、舒某等一方多人,手持铁管、刀等凶器,群殴段父。 (三)、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我们应该明确段某所保护利益的合法性,即为了段父免遭舒某等人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当段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舒某等人只是单向的侵害段父,还是双方在互殴,而且如果在舒某等人与段父互殴的情况下,段父利益是否还具有可保护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互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在本案中,段父与舒某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互殴行为?段父的利益是否可具有保护性,对本案的定性有关键影响。鉴于受害人苏某、舒某等一方,长期欺行霸市,而段父一方是老实本分瓜农,且双方之所以发生纠纷,也因受害人一方压秤等行为引起,当舒某一方动手打人,而且舒某人手众多,且手持铁管、短刀,段父的适当反击也是正当的,段父的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互殴行为,结合上述因素,段父的利益应具有可保护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