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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反击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三者。舒某是对段父实施不法侵害人之一,段某对舒某实施反击不存在防卫对象错误的问题。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防卫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 所以,我们应该明确:被告段某对舒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段某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时,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多势重,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苏某手持短刀,而段父一方一人,当时已经受伤,而苏某、舒某一方等多人仍在打段父。至于苏某、舒某一方是否有致段父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不论,单从当时的客观情势来看,犯罪嫌疑人段某抢过木棍,打击舒某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当时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对段父的人身威胁性是非常大的,而且舒某也正在伤害段父。所以,段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通过上述对正当防卫要件的分析,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段某赶到现场,实施伤害舒某行为时,苏某、舒某等人,特别是舒某,是否正在实施对段父的不法侵害行为,段某、段父与舒某、苏某之间的殴打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利益是否具有可保护性),段某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