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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及其价值选择(3)

时间:2012-12-23 14: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重新审视了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而重新选择其立法价值目标之后,笔者建议,刑法中的死刑不应适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即:传授犯罪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

  在重新审视了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而重新选择其立法价值目标之后,笔者建议,刑法中的死刑不应适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即:传授犯罪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应该取消。其次,改变重国家公共利益保护,而轻私权保护,缩小部分犯罪主体范围。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中的亲属主体剔除,取消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之罪名。第三,提高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犯罪门槛。如此进行立法修改才能体现设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终极价值目标,即在追求社会管理秩序价值的同时,同时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作者简介】
白江(1970— ),男,吉林长白人,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1] 当年就有一个打工者,闲来无事竟然在南京城中给当地一家合资电子公司(熊猫)打去一个电话,声称在其大楼顶部安装了炸弹,于是全城骚动。很快始作俑者被抓,该恐怖信息纯属虚构。但震惊全国的肇事者的法律制裁却出现了两难:一是当时法律及相关内容并无规定;二是当事人被刑拘,此事在特定环境下造成影响太大,当年就这一事件的处理就有不少评论。
[2] 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3]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4]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5] 陈兴良等:《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页。
[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
[7] 刑建国等:《秩序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8] 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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