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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特务案(2)

时间:2012-12-28 05:3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顺序虽系美国公民,但他加入了国民党特务组织,两次来华,都是受国民党军事情报局的派遣,为国民党特务组织发展成员,进行特务活动,是为台湾国民党军事情报局服务的。宁念慈在完全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顺序虽系美国公民,但他加入了国民党特务组织,两次来华,都是受国民党军事情报局的派遣,为国民党特务组织发展成员,进行特务活动,是为台湾国民党军事情报局服务的。宁念慈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国民党特务组织,接受任务,为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收集、提供我军事、经济情报。俞德孚虽没有参加特务组织,也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任务,帮助宁念慈进行特务活动,为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提供情报。以上3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一)、(三)项规定的特务罪。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卢顺序、宁念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俞德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985年6月2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特务罪判处卢顺序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宁念慈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俞德孚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供卢顺序、宁念慈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没收卢顺序、宁念慈的部分财产。

  被告人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卢顺序等3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86年8月20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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