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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祥间谍案

时间:2012-12-27 22: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刑终字第14号。 2.案由:周天祥间谍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成武、吴捷。 被告人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刑终字第14号。

    2.案由:周天祥间谍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成武、吴捷。

    被告人(上诉人):周天祥,化名周明,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商人,住台湾省台北市基隆路五段83巷15号。1996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长江,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石清、江鹰,福州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庆林;代理审判员:邱一帆、王绮。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安;代理审判员:王光生、郑阿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军情局”间谍组织并接受训练,后潜入兰州市活动,定期回台汇报。1996年3月间,被告人周天祥到厦门帮助同伙李健明(另案处理)掩饰真实行踪,转报李刺探的军事情报回台,传达“军情局”指示,帮助李与军情局取得直接联络。其行为构成间谍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予以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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