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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

时间:2013-01-02 23: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00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


    200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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