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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营运车,该案应如何定罪处罚

时间:2012-12-29 09: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提示] 尹某某与李某某同属营运车驾驶员,双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李某某提出分手,尹某某不同意,尹某某即驾车撞李某某驾驶的营运车,致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没有提出任何辩解意见。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1、该案以危险

[案情提示]

尹某某与李某某同属营运车驾驶员,双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李某某提出分手,尹某某不同意,尹某某即驾车撞李某某驾驶的营运车,致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没有提出任何辩解意见。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1、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不妥,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2、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家属积极赔付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审判]

     宣判后,被告人尹某某没有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属报复心理导致的交通肇事,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

尹某某与李某某平时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尹某某对李某某产生了感情,财物上也有一定的付出,李某某提出终止关系,尹某某感到受欺骗,为此产生报复心理,才驾车与李某某的车相撞。尹某某主观上只是报复李某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客观上,此次报复行为,仅只造成两名乘车人轻微擦伤,因此,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

1、从侵犯的客体看,被告人尹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撞坏,其行为侵犯的是李某某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李某某的财物。
    2、第二,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致使李某某的车辆部份损坏。
    3、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尹某某开车撞李某某的车的行为是故意,其目的是将财物毁坏,致使李某某受到惊吓,犯罪的动机是为了报复李某某。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从主观方面看,该案中,被告人尹某某驾车撞击李某某的营运车,目的是报复李某某,但侵犯的客体是车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尹某某在实施这种危险方法时,明知到其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李某某的生命安全,同时会危及到与自己乘车的妻子及李某某车上所有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这一严重后果,但仍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这一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尹某某已实施了驾车故意与李某某驾驶的营运车相撞这一行为,导致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这一结果的发生。

3、从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后果看,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这种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的行为,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该案中,被告人尹某某驾车撞李某某的营运车虽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但客观上,已致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综上,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罪要件,对被告人尹某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李远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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