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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清以私设电网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案(2)

时间:2012-12-29 17: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唐海清犯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唐海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唐海清私设电网致人触电死亡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


  被告人唐海清犯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唐海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唐海清私设电网致人触电死亡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定过失杀人罪,而法院则认为应定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应定何罪?值得探讨。

  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罪是指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过失杀人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确有相似之处,两者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危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后者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唐海清出于防盗的目的,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触的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告人又是电工,具有一般安全用电的常识,在架设电网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导致他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为此他安装了触电保安器,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人、畜死亡。但是他应当预见到保安器出故障时也会造成人、畜死亡的后果,由于他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终于造成了他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正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根据犯罪分子使用的具体危险方法确定其罪名,因此,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为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杀人罪也可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了把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杀人罪更好地区别开来,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为“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更为适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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