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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被告人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其他任何人。他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出现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听从电工的要求更换新的电线,而是对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被告人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对被告人吕文涛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违章行为的故意和对危害结果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吕文涛具有杀人的故意。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被害人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吕文涛对郑华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这里还必须把吕文涛的行为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所谓过失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本案被告人所承包的葡萄园处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来往。被告人私拉电线为的是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问题,而不是在葡萄园周围架设电网以防止小偷,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由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加上被害人触电当时又踩在水塘之中,才发生了被害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按: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经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罪作了修改。修改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失杀人”的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使罪名更加准确。二是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由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删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