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言证实, 系被机动车辆撞碰、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石 是爬在吉普车引敬盖上,还是挂在吉普车左前门的窗户上的问题。被多人殴打和被敲诈、李死亡鉴定报告结论错误。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1 对车撞树前车撞人的情况也没有记忆。躺在吉普车侧翻轮胎平移的痕迹上。 月月的自首情节。 死亡鉴定报告结论错误。 、任应承担责任,但不该承担全部责任。车依惯性变向向偏右方向前进中撞一人时,此时,车的方向盘已无法使用,车是在脱离被告杨 证实,其搭乘任证实,吉普车在、高市、石所供述的案件起因、作案经过等情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酒后无证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竟驾车强行逃离,途中碰撞、碾压致死三人,致伤三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对杨XX上诉提出其是在被打后驾车逃离,不知道将人撞倒,其行为应属交通肇事的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杨XX无犯罪故意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杨XX无证驾车追尾发生事故,在协商修理费不成发生争执被打的情况下,其不顾李XX、任XX爬在汽车引敬盖上阻挡其驾车逃离,却执意驾车高速行驶,意欲摆脱二人。在撞倒杨XX、高X母子后,又驾车继续往前闯,将路人吴XX、石XX碾压致死,直至撞树车翻,才弃车逃跑。可见,杨XX对其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显系已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任XX、李XX违反交规爬在汽车引敬盖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杨XX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杨XX撞车后欲驾车逃离,任、李二人为阻止杨逃离,才被迫爬在汽车引敬盖上,不应承担责任。虽上诉人杨XX能投案自首,但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要求杨XX赔偿其经济损失之理由。经查,杨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被告人杨XX无赔偿能力,可免予赔偿。故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