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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设下“绊马索”劫财害命咋定性(2)

时间:2012-12-31 19: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三人所实施的铁丝拦路绊倒路人的行为,是本案中主要的客观行为,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实际造成了骑车过路的行人撞上铁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三人所实施的铁丝拦路绊倒路人的行为,是本案中主要的客观行为,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实际造成了骑车过路的行人撞上铁丝后一人昏迷、一人死亡的结果。而伺机在行人绊倒后实施非法取财的行为,在本案中显然属于次要行为,不足以影响定性。

    综上,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静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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