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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共同盗窃麻醉药品案(2)

时间:2012-12-14 14: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被告人王治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徐小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罗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剥夺被告人王治祥上等兵


    1。被告人王治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徐小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罗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剥夺被告人王治祥上等兵军衔;剥夺被告人徐小彬下士军衔。

    三、收缴的被盗物品返还失主。

    宣判后,3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盗窃的杜冷丁注射液和盐酸吗啡片属于什么性质的物品形成了一致意见,都认为属于毒品。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该办法所列的麻醉药品包括杜冷丁注射液和盐酸吗啡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可见,本案所涉及的杜冷丁注射液和盐酸吗啡片,均属毒品之列。但对此案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麻醉药品属于毒品,其行为应定为盗窃毒品罪。刑法上虽然没有规定盗窃毒品罪,但定盗窃罪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此种犯罪的性质和危害。这种犯罪可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并列,参照《禁毒决定》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定盗窃毒品罪,按类推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麻醉药品,是存放在国防洞库内的药品,属于军用物资,盗窃这类物资应按《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定盗窃军用物资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

    (1)被告人以卖钱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国防洞库内存放的麻醉药品盗出并运回自己的住处,数量较大,主观故意明确,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2)麻醉药品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只允许特定的专门机构使用,不允许私人非法持有和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其所有权是国家的。盗窃这种特殊的公物,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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