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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祥、徐小彬、罗光富共同盗窃麻醉药品案(3)

时间:2012-12-14 14: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被盗物品虽然存放在国防洞库内,但据有关卫生部门介绍,这类物品不属于上级配备或规定必须储备的用于战备、训练及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战备物资,而是该单位自行购进用于平时治疗创收的物资。这种物资在使用上


    (3)被盗物品虽然存放在国防洞库内,但据有关卫生部门介绍,这类物品不属于上级配备或规定必须储备的用于战备、训练及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战备物资,而是该单位自行购进用于平时治疗创收的物资。这种物资在使用上具有不特定性,所以不能笼统地认为是军用物资。

    (4)定盗窃罪在处理上有法律依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规定:“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因此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按盗窃定罪比较适宜。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志祥、徐小彬、罗光富的盗窃行为应如何量刑,也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药品价值只有1000多元,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看,属于数额较大,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物品是毒品,这种犯罪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应视毒品数量的多少,比照《禁毒决定》的规定来量刑。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杜冷丁注射液4000支,含杜冷丁200克;盐酸吗啡片16000片,含吗啡160克,相当于1600克鸦片,按照《禁毒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盗窃麻醉药品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参照《禁毒决定》规定的精神,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

    (1)按照上述“两高解释”,盗窃毒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从《禁毒决定》的规定看,“情节”主要是指毒品数量的多少和其他有关情节。本案所盗窃的物品属于毒品,国家对其严格控制,规定私人不得非法持有,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它没有市场价格,量刑时更不能按黑市价格计算,只能按麻醉药品的含毒量和其他情节量刑。

    (2)目前我国法律对盗窃毒品数量标准没有规定,但对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有明确规定,对盗窃毒品犯量刑时可以参照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执行。《禁毒决定》中对鸦片、海洛因的处罚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杜冷丁的处罚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则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禁毒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盗窃的杜冷丁是200克,可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吗啡与鸦片在含量上可以相类比,据有关资料介绍,一般情况下,鸦片中的吗啡含量是7——14%左右。也就是说,100克鸦片中含有7——14克的吗啡。本案中被盗的盐酸吗啡片含纯吗啡160克,如果按鸦片中吗啡含量的中间值10%计算,160克吗啡就相当于1600克鸦片。《禁毒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这个规定,本案也可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是,考虑到本案中被盗的盐酸吗啡片是已过期待销毁的药品,它不同于正常有效的麻醉药品,而且盗出后扔在仓库附近已被收回。另外,盐酸吗啡片与海洛因等毒品不同,不属于纯毒品,在量刑时也应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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