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夏元志、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王立宝、李齐、陈亮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李齐、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陈亮、王立宝、小强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单广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其前罪所犯抢夺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 2000元。 (小雷、小强、小军、小鑫系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