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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聚众型犯罪

时间:2012-12-21 14: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5(上)期 【摘要】聚众型犯罪是指聚集在一起怀有不同动机的人群,因受到互动中激发起的狂热情绪支配而实施的针对共同对象的故意犯罪行为。诱发聚众型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经济物质利益的失衡、腐败现象、恶化的社会风气等
【出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5(上)期
【摘要】聚众型犯罪是指聚集在一起怀有不同动机的人群,因受到互动中激发起的狂热情绪支配而实施的针对共同对象的故意犯罪行为。诱发聚众型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经济物质利益的失衡、腐败现象、恶化的社会风气等因素形成的群众异变心态而产生的社会原因,又有众人聚集后群情激奋所产生的“团体”原因。防止聚众型犯罪应该对症下药,主要社会防治策略包括:对全体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拓宽解决纠纷和问题的途径和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
【关键词】聚众型犯罪;犯罪原因;防治策略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聚众型犯罪是一类性质非常特殊的犯罪,理论界多将之与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一起合称为“群体犯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聚众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对于社会稳定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积极开展聚众型犯罪研究,对于有效防治其滋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聚众型犯罪的本质、产生原因及其防治略述管见。

  一、聚众型犯罪的本质

  聚众型犯罪的本质是区别其他类型犯罪的内在属性,它既有别于纯粹个人实施的犯罪,也与个人结合而成的集团型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异。正确认识其本质是防治聚众型犯罪的理论前提,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的论述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根据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聚众型犯罪的本质作些探讨。

  (一)聚众型犯罪的外在表现

  1.公然性。一般而言,大多数犯罪都是在秘密状态下实施的,有的犯罪虽然也在公开场合发生,但犯罪分子事前往往有预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作案后急于逃窜,充分反映了罪犯的恐惧、胆怯心理。而聚众型犯罪则不然,它是在公开情形下发生,具有明显的公然性。在一些国家刑法中,“公然”二字常常与“聚众”加以连用,这里所说的“公然”系指能够为多数人所共同听到、看见的情况,其中的“多数人”是否为特定可以不问。比如:监狱内发生聚众骚乱、意欲脱逃,对于监狱之外的一般公众虽可能不知,无法参与,但是仅在监狱这一特定场所之内,仍能达到多数人共知共见的程度,亦可以称之为“公然”。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然”聚众的场合一般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公路、街道等交通场所;其他特定场所,如监狱等等。

  2.无组织性。在聚众型犯罪里,除少数别有用心的策划者、指挥者、煽动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或组织外,犯罪在整体上是无组织的、没联系的,大多数成员甚至可能不知道所谓的“组织者”的存在,而只是在骚动的激发下盲目地作出过激行为。同时,首要分子之间的组织也是暂时的,一旦犯罪事件结束、失去攻击目标,这种组织便会自动解散。在有的、案件中,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组织者,而仅有某些煽动者而已。

  3.暴力性。聚众型犯罪的成员大都带有强烈的激情,并且相互间得到心理上的支持、感染。在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判断力、自控力都大大降低,选择发泄的心情十分迫切,伴随而生的往往就是暴力的实施;同时,群体中,性格各异,动机不同,良莠不齐,趁火打劫者大有人在,加上“责任分担心理”的作用,更是助长了一些人的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对周围的人财物任意施加暴力。因此,其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都较个人犯罪大大增加。

  4.突发性和暂时性。一些因某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众不满情绪或异变心理,在聚众型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遇到特定环境和机遇的情况下很容易进发出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正是借助这点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就使得原本是一些一般的矛盾冲突在群情激愤下极易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突发性极强。公安机关称之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就揭示了聚众型犯罪的这种属性,事前往往不易被人察觉。同时,由于该种犯罪因遭遇强大的阻力,或因时间的延续,热情降低,或个人目的的实现等因素,其成员往往会自动脱离,致群体解散,同一批人很难重聚再现类似行为。因此,其只限于当时、当地、当场的条件下才能存续,从而表现出明显的暂时性。

  (二)聚众型犯罪的主观表现

  1.激情性。作为集聚一起的众人似乎丧失了理智的判断,显得冲动、盲从、兴奋、异常。遇有人“振臂一呼”,便蜂拥而上,其势难挡,甚有“众怒难犯”之态。即使平常奉公守法、不善言词之人,也会完全偏离其常态,毫无顾忌地加入这一行列,其激情从中可见一斑。同时正因为如此,随着条件的变化,激情渐弱,许多人便自动退出,事后甚至有后悔、害怕之感,怀疑其当时究竟是怎么了,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聚众型犯罪的激情性。

  2.无通谋性。在聚众型犯罪里,除别有用心的策划者、指挥者、煽动者之间有相互间的合意或分工外,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却缺乏相互间的联系,更说不上什么分工协作了。每个人只凭自己的感情用事,盲动地实施过激行为。而且表面上看来大家似乎都在为实施共同的目标而不遗余力,但各自的内心动机、出发点、目的都是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共同故意”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聚众型犯罪是指聚集在一起的怀有不同动机的人群,因受到互动中激发起的狂热情绪支配而实施的针对共同对象的故意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有多处提到“聚众”实施的犯罪,其中的有些行为并不具备前述的该类犯罪的本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聚众型犯罪”,应为一般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而有的条文中虽然没有出现“聚众”字样,但从构成要件上看仍然属于聚众型犯罪。具体而言,属于聚众型犯罪的有: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等等。

  二、聚众型犯罪的原因分析

  聚众型犯罪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犯罪,常含有危险的意识而当事人不能自觉加以控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探讨:

  (一)聚众型犯罪产生的理论简介

  聚众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它的产生至少需要具备三种重要因素:1.大部分人共同体验到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如:经济不景气、失业、社会不公等;2.一部分人对此现象有一定的行为表现;3.强烈情绪的激昂。[1]其中,“感情”的因素占有重要的地位。聚众型犯罪即是这种“感情”异常表现的反映。目前,有关其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三种:

  1.本能、压抑和欲望的复生论。它是运用弗洛伊德的侵略本能及转移的理论合并而来的。按照弗氏的见解,个人行为的支撑物是无意识和欲原。个人心理体系中隐藏着压抑下来的辛酸经验和欲原的痛苦,此等压抑来源于社会不允许、不赞同或个人能力不足以应付需要等经历中,经过长期重复而深藏在心中,形成一种对社会不满或焦虑的心态。一旦出现集体行为中有人呼吁时,各个人便会本能地将压抑转移至某一目标,以发泄原不能发泄的痛苦,从而导致过激行为的产生。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中存在诸多不景气的问题。

  2.不安全和焦虑的转移论。聚众行为多发生在社会中有危机、不景气的时候,如都市化、工业化以及现代社会的各种变革过程中。因为这时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安全和焦虑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陷入机械化。于是,每个人都想摈弃这种感受,但其原因又是含糊不清的。假如形成不安全和焦虑的目标明显,个人即有捣毁的愿望,在群体中有人指出这个目标,便会引起共鸣。由此来观察聚众行为的产生,就是社会群体的病态影响个人的心理安全,个人容易接受他人的呼应,不假思索地加入其中。社会或外界的环境是寻求其原因的主体。

  3.损失判断标准和参与价值论。个人的行为是借用社会中既存或通用的价值标准来判断的。在社会变易激烈时,常出现原有标准不再适用的情况。这时,个人最容易接受他人的意见或解释。因此,如果有人能根据此种混乱的状况,提出适当的口号,指出困惑个人之所在,并能设法引起个人的接受或同感,聚众行为便迅速蔓延。

  由此可以看出,上面三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聚众型犯罪产生的心理基础以及导致这种心理的社会原因。应该说,虽然这些理论的立足点不同,但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理应综合起来才不失全面。从中不难看出,社会的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人心理上的失落,使得人与社会之间隔阂增加,变成一种欲罢不能的感情,溶进个人性格中,从而为聚众型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造就了随时都可能出现的主体条件。而偶然的刺激和他人的感染只是引起感情发泄的导火索而已。从根本上讲,诸如因罢工、罢课、游行等集体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究非个人所能表现,而是成千上万之个人,于遭受某些困难、受到相当程度之威胁及危机时,刺激使此群人之动机产生共鸣而有所行为的表现。”[2]因此,聚众型犯罪的产生实质上是社会诱因和个人心理交互作用而引发的结果,上述原理较为合理地为我们展现出了这种作用机制的过程。

  (二)群众异变心态产生的社会诱因

  由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而引起的群众感情上的问题,暂且可以称之为“群众异变心态”,它是聚众型犯罪滋长的重要基础条件。近些年来,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屡有发生,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虽然它并不必然导致聚众型犯罪,但却为其发生创造了机遇,留下了隐患。从根本上讲,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偶然的,而是与我国所经历的特定历史时期有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对旧的经济体制构成挑战,使得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旧体制的碰撞必然带来社会的阵痛和人们的陌生感,出现问题自是在所难免。具体而言,现阶段引起群众异变心态的社会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物质利益的失去平衡。放眼我们面前的生活,此类问题可谓比比皆是。房价居高不下,背离应有的价值,许多人抱怨可怜的工资不堪承受;收入差距加大,贫富悬殊问题日益突出;善于投机者成为“暴发之户”,诚实经商者却难以发家致富,在人们的心上重重地留下一块“阴影”;失业、下岗,使生活陷入困境,如此等等,都使人们的心理失去平衡,不满、抵触、怨恨的情绪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蔓延。透视这些问题,可以看出,经济物质利益关系是产生人民内部矛盾最为深刻的根源。合理的适当的利益差距是发展的动力,但是差距过大则易于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对保持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压力。[3]

  2.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政治稳定的最重要保证是民心的归依,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置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于不顾,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官官相护,以权谋私,不仅腐蚀了国家肌体,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声誉,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政府的信任感。如果长此下去,很有可能把群众推到同政府对立的局面。

  3.社会风气的恶化。人们生活在社会中,需要洁净的风气和良好的环境,但是,现实中许多肮脏、腐朽的东西都在悄悄地破坏着公众的美好心境。严重刑事犯罪使人们深受不安全感的压抑;黄色、下流的音像、书刊腐蚀着一些青少年的心灵;“金钱至上”使人与人间的关系冷淡、陌生;恶人当道,路人相见的事多了,互帮互敬、齐心惩恶的事却在减少。在良莠不齐、鱼虾混生的刺激下,不少人变得麻木不仁和玩世不恭了。

  4.改革尝试中的经验不足和工作失误。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缺陷,如:急躁冒进、措施不配套、缺乏预见性等。而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此的承受力又是有限的。这样就必然会触及或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如果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和理解,就容易使矛盾激化,如:企业优化重组中剩余人员的安置,承包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即是这样。

  5.外来文化的侵袭。在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其他腐朽的社会观念,经济上的“私有化”,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和“无政府主义”,伦理上的“个人至上”,道德上的“性解放”,如此众多的观念强烈地冲击着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观。许多人变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陷入一片茫然无知、盲目追随的境地。

  (三)聚集的众人激情出现的原因

  一般而言,群众的异变心态只是属于人的内心世界的范畴,为什么在聚众的场合它会转变为激情而强烈地发泄出来呢?这即是发生聚众型犯罪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1.罪责扩散的心理。个人单独时,常有“孤掌难鸣”的感觉,并经理智抉择,如若犯罪则感罪责难逃而使其不敢乱越雷池一步。但是身在众人之中,彼此间的一体感增加,以为恃众无恐、法不责众、有难大家共同分担,便产生可免予制裁的侥幸心理。尤其是那些在群体中处于次要、从属地位的人员或随机加入的人员,更是如此。于是,他们便显得无所畏惧、一反常态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些趁火打劫之徒自更不愿舍此机会。

  2.互相暗示、激励和模仿心理。作为聚集在一起的众人极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气氛的影响,并因共同的对象而产生心理上的亲近感,而群众相同的异变心态恰恰为之提供了感情上沟通的中介。他们在相互间的感染、交换、接触中,彼此得到对方的暗示、激励,进而产生模仿,形成“团体的规范和价值”。[4]于是,众人的热情便达到了极点,个人利益和性格在群体面前化为乌有。在此情形下,突然有任何的攻击行为或呼喊,便会有附和者后来跟上,甚至不惜流血而“勇往直前”,而且所表现出的态度十分激昂、冲动。

  3.不平则鸣的心理。许多聚众型犯罪的发端往往是伴随着正当的要求,或者打着“正当”的幌子,因而多能引起公众的同情。特别是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与公众的期望相违时,更会激发公众间“拔刀相助”、“铲除不平”的心理和激愤之情,从而导致过激行为的出现。当有人借机加以挑拨、煽动时,人们不平则鸣之心就显得更为强烈,造成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三、聚众型犯罪的防治策略

  聚众型犯罪的参加人多、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仅仅是大量的人财物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局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我国尤其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保证,预防和治理聚众型犯罪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从根本上讲,就要彻底消除产生群众异变心态的各种社会诱因,使其失去滋生的土壤。为此,应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惩治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恢复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心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但是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花大力气、长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在大力强化上述战略性措施的同时,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

  聚众型犯罪的产生除有诸多客观要素外,与个人本身的素质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和环境下,有的人犯了罪,而有的人却没有。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每个人的素质不同,即对于外界刺激的感受及控制自己行为的态度、能力差异较大。人的素质有天生的,如:体质、性格,也有后天培养而成的,如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等。而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往往后来的培养的作用更大,它对人辨别是非、塑造自我的意义非凡。综观一些聚众型犯罪的成员,之所以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法制观念淡薄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使得他们遇事往往不能识别真伪,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类的活动总是受一定思想观念的指导和支配,而加强法制教育的作用就在于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增强辨别力和控制力,并懂得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对于防治聚众型犯罪的发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

  聚众型犯罪虽然突发性较强,但是导致其发生的事件往往有着一段潜伏期,而且事件的萌芽一般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之前多经过正常途径企求解决。如果能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情报,就有可能为采取有效措施将之控制在萌芽状态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为此,各地应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从上至下,从主管部门到基层组织,都要设立相应的信息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信息员,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了解、掌握。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如大型厂矿、高等院校等,更应注意调查、分析、汇总。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信息的基础上,要形成反馈快、决策快、处置快的工作制度,疏通信息渠道,最后报公安部门;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经常性地对各信息点加强政治性、动向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最终达到及时发现“苗头”,尽快加以解决的目的,把发生聚众型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三)积极拓宽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各种有效途径

  聚众型犯罪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单靠政法机关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应当从发生问题的源头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激化往往是其被忽视而积累起来或得不到及时的处理、解决的结果。心理学研究表明,内心压抑的沉淀只能以疏导才致舒畅,当正当途径不能达此目的时,就自然会选择非法的途径。聚众型犯罪无疑是其最极端的表现。客观事实为防止聚众型犯罪的发生指出了一个方向,即要为纠纷和问题的解决大开绿灯,开辟出更加宽广的道路来。为此,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应当将解决关系群众疾苦的实际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发挥各自承担的处理纠纷和问题的应有作用。除已有的信访、申诉等制度需要充实、完善外,重点要使各基层单位、组织内部工、青、妇等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起来。在处理群众事情中,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无理取闹的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应予强调的是,各单位领导在这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应亲自处理有关问题外,各单位还要将之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并与其业绩直接挂钩。

  (四)建立精干高效的防暴反暴专业队伍

  聚众型犯罪应重点防范,因而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防暴、反暴专业队伍,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人员素质要过硬,不仅要有正确的认知事物的心理和稳定的情绪,而且应具备坚定的意志品质和过硬的技术本领。否则,面对聚集的吵闹人群将无所适从,甚至会盲目行事,激化对立的人群。其二,配备必要的装备,如车辆、通信工具、头盔等。其三,要做好经常性的应急行为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妥善处理已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案件

  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案件,有关职能部门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策略、方法。笔者认为,仍须做好四个方面工作:其一,既坚持对参与闹事群众实行疏导教育为主、扩大教育面的原则,又不搞“法不责众”,坚决依法严惩少数主谋者和煽动者,使盲从者、附和者不仅受到警告,而且又使其失去依靠;其二,要抓好对重点场所,如:集会广场、运动场、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加以解决;其三,注意瓦解聚众背后的组织机构,消除其对事态发展的影响作用,使聚众自消自灭;其四,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群众的过激行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是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5]这些重要论述可以作为依法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聚众型犯罪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




【作者简介】
史卫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注释】
[1]参见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6页。
[2]引注同[1]。
[3]参见郑必坚、杨春贵主编:《中国面向21世纪的若干战略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4]参见[苏]安德烈耶娃著:《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
[5]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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