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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探讨(2)

时间:2012-12-19 11:4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对这个案件讨论时,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是保护的合法婚姻和一夫一妻制,既然陈某与席某在登记结婚时,陈某不到场没签字,这就不符合婚姻法有关登记结婚的条件,该婚姻是无效婚姻,法律不应给予保护。另

    在对这个案件讨论时,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是保护的合法婚姻和一夫一妻制,既然陈某与席某在登记结婚时,陈某不到场没签字,这就不符合婚姻法有关登记结婚的条件,该婚姻是无效婚姻,法律不应给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像这种骗取他人的感情,拿婚姻当儿戏,有失社会公德,丧失良心的不义之举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应以“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而追究陈某重婚罪的责任。否则,以后的社会将出现更多的“陈世美”,“包二奶”的现象也可能愈演愈烈。

    如何解决这类案件?有关这方面舆论也不少,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应明确的问题是“结婚”与“配偶”是否一个概念。所谓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规定中用了两个“配偶”和两个“结婚”的词语,这说明“配偶”同“结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不为啥不将“配偶”说成是“结婚”呢?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取得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见《高铭暄、任顾闪、吴振兴、任主编的“新刑法罪名司法解释”》这就充分说明,我国对重婚罪的认定,不是要求前后两个婚姻都须合法取得。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因为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上述陈某先事实婚,后又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婚罪。

    鉴于此,建议应将这一问题以适当方式加以解释,统一认识,为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作者:  张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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