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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定“以罚代证”致使村民滥伐林木案

时间:2012-12-14 18: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被告人:王国定,男,33岁,河南省西峡县人,原系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1996年4月16日被逮捕。 1996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王国定在当地村民洪占青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
    「案情」

    被告人:王国定,男,33岁,河南省西峡县人,原系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1996年4月16日被逮捕。

    1996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王国定在当地村民洪占青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本站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以罚代证”的所谓变通办法,让村民采伐林木。他先要洪占青、李国亭、方长明写出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他本人以桑坪乡林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洪、李、方三人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他先后开具这样的票据共9张,共“没收”木材34立方米,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100元,用于偿还桑坪林业站因盖办公楼所欠的债务。桑坪乡的王全彬、方长明、杨锋等十余户村民依据王国定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桦梨木香菇杆41.9立方米,析合立木材积76.2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案发后起出部分木材,折价变卖4000元。

    「审判」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国定犯盗伐林木罪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国定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辨护人认为,王国定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参与采伐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定身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本应严格执行森林法规,管理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但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弄虚作假,擅自采用以罚代证的手段,致使一些村民在责任山或自留山上乱砍滥伐林木,造成林木资源遭受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定犯盗伐林木罪,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本案赃物木材变价款40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定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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