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浅谈国有林区内毁林开垦犯罪行为的罪名适用(2)

时间:2012-12-23 17: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修正案(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林某如果按照非法

  《刑法修正案(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林某如果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因本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故将受到较轻刑罚。而依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因本罪最高刑期为七年,况且贾某毁林数量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十分严重,应在三至七年间处罚,故依照牵连理论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此案中的张、王均属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犯。在张案中,因造成的损失较小,可直接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时的张、王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犯。因此,对郭、王可数罪并罚。

 

  如此,才能使刑罚的适用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毁林开垦犯罪行为,保护林业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不受破坏,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相关法律解释包括一些论者认为,对于改变林地用途,未达数量较大,或者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但毁坏林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毁林开垦行为,可依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笔者以为不大妥当。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故意毁坏财物”为主观犯罪目的,而毁林开垦的犯罪目的是“开垦”,而不是“毁坏财物”。同时如前所述,正在生长的林木不是普通财物,而是林业企业生产经营所指向的对象,让林木生长也正是林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因此,毁坏了林木不是毁坏普通财物,而是如同毁坏机器设备一样破坏了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作者简介】
余新英、吕彦军,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任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