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丁锡方发现滥伐林木数量约600立方米以及接受镇领导说情并授意改账是否为本案事实?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量为17.9888立方米,是否为丁锡方擅自决定?”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客观要件方面的内容。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丁锡方查看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掌握上坝村滥伐林木的实际数量后,向镇领导通报时提出了“不要抓人”的说情,从而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改为行政处罚结案,该行为显然符合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为的特征,因而客观要件符合。 最后,对于“以销售林木账作为测算、认定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是否合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具体数目的测定方面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的测算,通常以被滥伐的林木或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为依据。但是在被滥伐的林木已经灭失、滥伐现场的伐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则采取按销售林木的明细账去测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上坝村被滥伐的林木已经灭失,无法按照现场遗留的木桩来计算,因此按照当地唯一销售途径的销售明细账来计算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们这里做一些辨别区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02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李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