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原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生猪办)主任夏正柱,擅自减免屠宰场生猪屠宰税费,并在收取屠宰场联营保证金后,存入其个人帐户,私自借给他人使用。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夏正柱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另查明,2005年1月底至2月初,夏正柱以生猪办名义收取上述五家屠宰场联营保证金,私自存入其个人银行信用卡,后其又将此款借给他人,挪作他用。 法院认为,夏正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滁州市生猪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65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夏正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生猪办名义收取五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联营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公款,被告人夏正柱擅自将该款挪作他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