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看第二个问题。既然侦查人员可以采取诱惑侦查的措施,那么这种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不受限制而任意使用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导致本案的定性。因为,对诱惑侦查而言,如果在其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制而侦查人员因违背这些约束性的条件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那么侦查人员的行为就应构成滥用职权罪,否则,其无罪。在笔者看来,采取诱惑侦查措施除了主体适格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采取的诱惑侦查不能以牺牲被害人利益的再次犯罪为诱饵。因为,合法诱惑侦查的目的不是为了产生犯罪并对社会造成危害,而是为了使潜在的犯罪暴露并予以惩处。而本案恰恰在这一点上违背了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性条件。如前所述,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诱惑侦查手段有多种,但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不能以让被害人接受再次被强奸为代价。否则,不仅与诱惑侦查的目的不符,也违反了人民警察所担负的惩治犯罪的职责。而本案中,担负侦查该案的警察不仅对强奸案件的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甚至为了破案要求被害人迎合犯罪人的行为,促使犯罪的发生,故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邾茂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