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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渎职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争议很大又具有普遍性,如:克拉玛依火灾、山东大禹号沉没、非典等。究竟应该有何人来承担责任?能否规定一个标准?对这一问题,应打破思维定势。“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和“外在的、偶然的、间接的”又无区别?标准是什麽?自然、哲学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但与法律因果关系绝不等同。
介绍一下现代新的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观念。我们应该反省前苏联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简单化。按照其类型化的因果关系分析,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案件是否有类型化的结果?190万是否是无法逆转、完全损失的结果?是否符合“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本案的结果是否是类型化的?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类型化行为?本案中肯定是,符合刑法渎职罪的类型化规定。第三,类型化行为与类型化结果之间有没有一种因果关系?这主要看二者之间有无条件式联系——这种类型化的行为是否会有类型化的结果,即如果余志强没有渎职是否会造成损失?混合过错并不影响当事人渎职行为对结果的关系,也不影响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渎职案件中,国家公务员犯渎职的标准是什么?在现戴的民主政治社会中,官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官员都是自己愿意当官的、自己愿意承担公职的,其任职就表示其愿意对百姓承担责任和义务。当官,就得承担责任,否则就别当官。
民主政治对官员要求高,风险也高——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官员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灾难性事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向民众谢罪。民主官员应当高标准从严要求自己,履行职责要小心翼翼,这是必然要求。因此,本案结论自不待言。
(整理人:谌辉 靳玉馨)
(责任编辑:潘鹰)
?1?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127页。
?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3?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
?4?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5?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
?6?[意]杜里奥.帕多瓦里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
?7?[意]杜里奥.帕多瓦里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8?[意]杜里奥.帕多瓦里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
?9?[意]杜里奥.帕多瓦里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10]《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版,第40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