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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2)

时间:2012-12-15 01: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三是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实行缓刑,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重要表现,其主要意义表现在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缓刑的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的前程。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互感染等弊端,并能较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刑罚功能。另外,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在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同样是实现刑罚目的所不可忽视的途径之一。而且,这种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较之将犯罪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可靠。缓刑还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所以,恰当地适用缓刑,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给罪犯及其家庭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让其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并避免了因监禁刑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

  本案的两被告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从所犯罪的性质来看,属于过失犯罪,二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并且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愿望和要求,等等, 对其适用缓刑,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二被告人在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的前提下,既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又体会到社会和法律的宽容,自觉地完成改造的任务。故二审法院对二被告人改判缓刑是正确的。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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